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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心理咨询案例(婚姻家庭心理咨询案例分析)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酒   发布时间: 2024-04-09 13:25:5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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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心理咨询哪里好啊急急急急!

西安心山婚姻心理工作室啊!他们是专做这方面的,特别是他们的首席专家李心山师更是专注于此十几年了,成功案例近千,电视、报纸都请过他的,在西安是最资深权威的!我朋友大概是05或06年年听过他主持的心理讲座知道他,并找他咨询过,后来她小两口关系好的很,都让我羡慕哦,电话我不知道,地址是在西稍门,你在网上输入他的名字应该能找到电话的。
祝你快乐!

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

一、事实婚姻归纳为如下六个特征:1、主观目的性。
即当事人双方主观上具有创设夫妻法律关系、永久共同生活之意愿,且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
2、客观现实性。
即当事人双方有共同的婚姻居所,且有共同的性生活、经济生活与物质生活,或者可能有共同的子女。
3、关系公示性。
即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
4、实质符合性。
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
5、形式欠缺性。
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6、时间限定性。
即前述五个特征必须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全部具备了。
在本案中,自诉人和被告人两人同居时,袁红25岁,张志国24岁,且双方均为未婚,因此他们的同居应视为符合法定结婚的实质要件。
同时,我们可以看到原被告两人于1984年相识并相爱,1987年遂同居在一起,1990年,被告因为出国怕被拒,双方才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法定的婚姻登记程序,而仅仅办理了世俗的婚姻仪式。
1992年,被告张志国回国探亲,双方仍旧保持此种同居关系。
直至1993年11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从时间跨度上看,双方从相识相爱到关系最终破裂历时9年有余,在此漫长岁月中,双方显然是抱着一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
否则,他们早就莺飞雁散,而不会延续这样一段马拉松式的两性关系。
关于双方主观上共同长久生活的一致性我们还可以从1990年10月,男方张志国准备出国深造,因害怕存在婚姻关系而被拒签,双方办理世俗的婚姻仪式以予代替的事实得到证明。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原被告在从1984年至1993年长达9年的时间里,一直相濡以沫,共同生活 ,并且希望维持长久,还为此举办了世俗结婚仪式,得到了群众认可,虽然在其后由于男方的原因此种关系未能继续,但时至1993年11月原告袁红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事实是不容否认的。
二、在本案中,1992年2月,被告张志国与沈某在中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
对于他们此种登记结婚行为的认定,我们可以参照1984年7月19日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发布《民政部、教育部、外交部关于出国留学生办理婚姻登记的暂行规定》:当事人双方均为出国留学生要求在国外登记结婚的,如其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有档案可资证明,可以到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这条规定,张志国和沈某在我国驻日本大使馆登记结婚的行为应认定为合法婚姻。
我们在前面已经认定自诉人袁红和被告人张志国构成事实婚姻关系。
对比两者的时间,我们可以发现,自诉人袁红和被告的事实婚姻在被告和第三人沈某的登记结婚行为之前。
具体到本案的发生时间为1993年11月,根据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规定,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对事实婚姻的保护,承认其合法性,其效力等同与合法登记的婚姻。
所以,根据两者发生时间的先后,我们认为对于袁红与张志国的事实婚姻关系应予以保护,张某在存在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又与第三人结婚,构成重婚罪,因而认定其与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婚姻家庭咨询师

原发布者:欣雅图表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咨询师的前景篇一:如何做一个合格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如何做一名合格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前言:从经济的角度来说,社会分成两个阶层:富人和穷人。
从生命的角度来说,社会分成两个物种:男人和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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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管多么小,两颗心所在的地方也会因为人间的烟火和浪漫的爱,变成一个家。
但是,尽管我们大多数人都渴望并生活在婚姻关系当中,可对于夫妻间如何彼此关爱、扶持,如何沟通,如何处理个人情绪问题和共同的财务、子女教育等问题,如何维护家庭稳定与和谐等等,却没有多少人真正做到有备而来。
所以,在生活中常常发生的情形是:我们诚恳,我们付出,我们在外面貌似成功,可夫妻相处却总是问题迭出,渴望稳定的家庭却经常混乱不堪,甚至危机重重!20XX年,中国第一批婚姻家庭咨询师正式诞生!此举标志着这一全新领域开始正式进入有章可循、专业运作的阶段。
但是,扪心自问,仅仅通过网络学习、快速考试,我们这些取得了证书的婚姻家庭咨询师,真的具备了为无数家庭、夫妻解决各种“疑难杂症”的能力和经验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我们自身的素质、专业、经验,甚至心态等现状离市场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离那些在婚恋痛苦中煎熬的朋友们的期待还有很大的距离。
目前逐渐增多的婚姻家庭咨询师多数没有经过相关专业的系统教育,很多人只是凭借对这一领域的好奇或者相近行业的

一、是的,2007年4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我国第九批新职业,“婚姻家庭咨询师”名列其中。
连带的标准定义为:为在恋爱、婚姻和家庭生活中遇到各种问题的求助者提供咨询服务的人员。
婚姻家庭咨询师由低到高分为3级,按照职业法则,专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三级,本科生可以报考二级,一级只有研究生可以报考,每个学员都要完成历时半年的课程培训。
二、婚姻家庭咨询师与心理咨询师的主要区别在于视角不同,手法不同,婚姻家庭咨询师注重家庭成员间的相互影响,认为夫妻之间、亲属之间的矛盾是在互动之间产生的,就要在互动之间解决;心理咨询师则注重个人成长过程中的刺激源导致的心理异常,偏重在个人的潜意识层面进行挖掘。
首先要确定问题来源于哪里?如果来源于家庭成员的相处,就应当求助于婚姻家庭咨询师;如果来源于自己,比如自身抑郁或极度敏感,就应当求助于心理咨询师。
三、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主要学习科目:国家职业资格教材《婚姻家庭咨询师(基础知识)》 目录 第1章 职业道德 第2章 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演变 第3章 性别平等理论 第4章 婚姻家庭伦理 第5章 家庭社会学 第6章 婚姻与家庭心理 第7章 婚姻中的性学 第8章 婚姻家庭理财 第9章 家庭教育 第10章 婚姻家庭心理咨询 第11章 家庭社会工作 第12章 咨询礼仪与程序 第13章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国家职业资格教材《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目录 第1章 恋爱择偶咨询 第1节 初婚择偶咨询 第2节 恋爱咨询 第3节 婚前咨询 第2章 夫妻关系咨询 第1节 新婚磨合期辅导 第2节 夫妻关系调适 第3章 亲子关系咨询 第1节 家长教育咨询 第2节 亲子沟通咨询 第4章 其他家庭成员关系咨询 第1节 兄弟姐妹关系咨询 第2节 祖孙关系咨询 第3节 姻亲关系咨询四、婚姻家庭咨询师由低到高分为3级,按照职业法则,专科毕业生可以报名考三级,本科生可以报考二级,一级只有研究生可以报考,每个学员都要完成历时半年的课程培训。
所以,只要你的学历是大专以上就可以报考。

婚姻家庭咨询师需要系统围绕择偶、夫妻关系、婆媳关系、亲子关系、法律问题等模块深入到职业道德、相关法律、性科学、家庭教育学等9大方面课程。
他跟心理咨询师最大的区别就是他是比较深入婚姻这个问题中,而且,个人建议,如果你想学的话,就结合你自身的经历,专门攻克某一方面的问题,比如说“小三”问题。
然后,你在接触客户的时候也可以帮他们解决问题,并且说你是有这个资格的,他们觉得你的方法有效的话,之后,你就可以采取付费的方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