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异: 事由不同 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无效。
哪些情形下会导致婚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哪些婚姻无效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婚姻无效:(一)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威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
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后一十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主要依据有两个:其一是优生学的考虑,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
其二是伦理的要求,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紊乱。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在我国的主要表现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有两个要件:1、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传染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2、婚后尚未治愈。
即指结婚时尚未治愈。
(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即男女一方或双方不足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法院要怎么审理婚姻无效的案件
《婚姻法》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
2、近亲婚。
指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直系亲属关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所缔结的婚姻。
3、疾病婚。
即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所缔结的婚姻。
4、早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是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对结婚年龄的最低限制,低于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婚姻的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您好,北京弘毅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有四种条件,包括重婚、未达到法定婚龄、患有医学上不宜结婚的疾病、不能结婚的近亲属这四种情况。
一:婚姻被宣告无效的后果。
1、婚姻效力。
婚姻的无效是确认判决,不能对该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婚姻一旦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则为自始无效,就是说自始至终是不存在婚姻关系的,根据法院的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婚姻视为自始不存在。
2、财产和子女问题。
法院会对财产和子女抚养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双方的共同购买的财产视为按份共有财产,双方个人购买的财产视为个人财产。
子女被视为非婚生子女,但是,婚生与非婚生对子女来说是享有完全一样的法律权利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和监护的义务,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婚姻无效发生改变。
二:如果法院是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方提出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该中止离婚诉讼,先对婚姻的效力进行确认,等确认结果在进行离婚的诉讼。
即使离婚的原告提出撤诉,法院仍需对婚姻的效力进行判决确认。
如果能帮到您,请采用为最佳答案。
一、人民法院该怎么处理婚姻无效的案件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
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
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 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二、为什么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可以调解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否一律不能调解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所以,审理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
但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即:法院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其中,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只能制作判决书;对于其他纠纷的处理,可以制作判决书,也可以制作调解书。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第一、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
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
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时间:2024-04-14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19
时间:2024-04-12
时间:2024-04-15
时间:2024-04-11
时间:2024-04-08
时间:2024-04-15
时间:2024-02-19
时间:2024-04-11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19
时间:2024-04-14
时间:2024-04-13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19
时间:2024-04-12
时间: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