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两个人离婚了还有感情,两个人该怎么做?
复婚啊。
离婚了还有感情说明当初你们选择离婚是一时冲动,在气头上的错误选择。
离婚后你们才发现,原来夫妻间就是如此,虽然有吵闹,但是总体来说还是能过下去的。
看看是离婚之后开心 还是之前开心 有时候没有那个证或许他会更在意你
1、如果可以继续沟通感情,复合才是上策;2、如果确实因为各种原因没办法再复婚,当成知心的朋友也是很好的;3、如果已经都已经找到另一半了,尽量就减少接触,避嫌;4、如果都没找到另一半,但是依然互相爱着对方,偶尔在一起激情一下也是正常的;
是的,没有感情的婚姻是不幸福的,离婚也有亲情呀,相反离婚后的他们会找到自己的幸福呢?
重新开始呗,不是有复婚么
重新开始享受恋爱。
离婚后的藕断丝连,我该怎么办?
你的心情可以理解!虽然你俩已经离婚但毕竟夫妻一场,那种“不舍”其实是长期共同生活建立的对对方情感的依赖。
(什么“心不够狠,软的一塌糊涂”那只是你自己逃避现实的借口)。
其实你们已经做出了决定(离婚),我个人觉得你所描述你俩现在关系(情人)只会把你们的情感生活拖向更深的泥潭。
是对你俩曾经的爱情婚姻生活的一种亵渎!我没有什么你说的“比较具体的建议”处理这样的问题方法只有2个。
1。
复婚,既然你改变不了他那你就改变自己,包容他。
2。
转移自己的视线,赶紧开始一段新的恋情找到自己的理想生活,脱离怪圈。
你记住,时间能淡忘一切!
真的好可怜哦,但是至少我还羡慕你,我想离婚都离不了。
去年的三月我们结婚了,九月就生下了我可爱的女儿,但是这些日子,我真的过的很苦结婚没有多久他出轨了,也许是怀孕的问题,和人家17岁的小女孩谈恋爱,早上还去接她上学,每天偷偷的打电话,我看不过去,就要和他吵架,他脾气真的比你老公还要不好,他动手打我,踢我,我只有哭着跑回娘家去住,直到我生好孩子,幸好我孩子是平安了。
孩子生好之后,他和那个女人断了,说想回到以前,可是我始终心里很不爽。
几次提了离婚,但是呢老是会被他牵动自己的心比起我,至少你还幸福的、
开始的开始总是甜蜜的。
后来就有了厌倦、习惯、背弃、寂寞、绝望和冷笑。
曾经渴望与一个人长相厮守,后来,多么庆幸自己离开了? 曾几何时,在一段短暂的时光里,我们以为自己深深的爱着的一个人。
后来,我们才知道,那不是爱,那只是对自己说谎。
...........
既然离婚了 你就应该好好过自己的生活 就算还和内男的联系 也应该用普通的关系联系
我想既然离婚了,肯定是你忍受不了了,既然离了,他肯定不是因为后悔,都离婚了,我奉劝你,还是踏实点吧 看你这么善良,他到底做了多少事伤害你,才让你这样,这里一时半会说不清楚,加我百度聊会吧
最好的办法就是死去,那样可以一了百了,
夫妻之间感情破裂,应该怎么处理?
协议离婚最合适
离婚
看他爱有多深喽
离婚
可认定为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种具体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离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确立了抽象概括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模式。
其中,列举规定是概括规定的说明,概括规定是对列举性规定的补充。
增强了我国离婚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是对我国离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进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所列举了五种具体的情形是: 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行为中,受伤害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往往是弱势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发生在夫妻之间双方更是有长期积怨,很难和好。
一方要求离婚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对受害一方极其危险。
在判决离婚前,要做好坚决不离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测。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界定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住。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正确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一方面不以不准离婚惩罚有过错一方,同时应通过调解、判决等审判活动,加强道德教育,对错误思想和行为予以道德上的谴责。
对第三者可建议有关组织对第三者予以适当的行政处分。
对确实已经死亡的婚姻,在做好无过错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础上判决离婚。
从长远来看,这对解放当事人自身,促进社会安定团结,预防矛盾的升级、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对这一类案件,首先应教育帮助有此恶习的一方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改正自己的行为,多关心家庭、承担家务、照料子女。
其次要动员另一方给予关心和帮助,促使双方和好。
对少数夫妻积怨太深,被告恶习屡教不改,双方关系极为恶劣,确实不堪共同生活的,应准予离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夫妻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双方没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使得夫妻关系实际上名存实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标志着夫妻关系破裂。
所谓分居,是指夫妻人为中断相互之间的共同经济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抚慰。
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
宣告公民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寻找仍无音讯的,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夫妻一方失踪,客观上已经不履行自己对家庭、对子女、对配偶的责任,维持这种婚姻关系对另一方已无实质意义。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失踪人的婚姻关系,对及时有效保护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其他利害关系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稳定家庭秩序与社会秩序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编辑本段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除了上述5种具体情形外,为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弹性条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符合“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根据上述规定和要求,确认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举的5种情形外,还应从下面几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断: 1)全面分析方法。
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用全面分析法与具体理由相结合之方法。
全面分析法即在调查研究之基础上对夫妻感情进行全面综合之分析,从婚姻关系的4个层面来进行分析评判。
(1)看婚姻基础。
婚姻基础是双方建立婚姻关系时的感情状况和相互了解的程度。
它是缔结婚姻关系的起点,对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看婚姻基础就是要了解双方认识的方式、结婚动机及目的。
一般而言,婚姻基础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产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维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
反之,婚姻基础差,婚后难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现矛盾,就难以调和。
(2)看婚后感情。
在分析婚后感情时,应联系婚姻基础,分析夫妻婚后感情发展变化,判断双方的感情发展方向。
(3)看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依据,也是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争执的集点和核心。
双方为争取胜诉,常掩饰其离婚的真实动机、扩大事实甚至捏造事实。
在分析离婚原因时必须注意查清离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确责任,正确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
(4)看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性。
在上述三看基础上,进一步透视夫妻关系现状及把握各种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对今后双方关系的发展前途作出预测。
上述四个方面相互联系,是完整的认识结构与整体。
因此在认定夫妻感情的问题上,不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过去和现在,并且要对夫妻关系前途有所预测。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加强调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如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和好无望,无法调解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应做好不离一方的工作,准予离婚,同时应对子女的有关问题作出妥善安置。
2)参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所列举的14种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凡与《婚姻法》(修正案)没有冲突的,依然有参考价值。
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
为了孩子,尽量别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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