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在古代是指两个人结合的事情,也就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由此才有婚姻。
这是一句风水方面的话。
水城反背的地方是客位(与主位相对),不利是不通畅不顺利。
就是把不利的因素放在次要位置,就会有姻缘的
1992年,农村专业户张红经他人介绍与在县城工作的沈学明认识。
后由于沈学明单位要分房子,匆忙于1994年元月2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结婚证上记载的张红的出生日期是1973年9月13日,该日期是张红让他人帮忙伪造的。
其实际出生日期应为1974年9月13日。
双方登记后并未同居生活,亦未置办共同财产。
后张红觉得与沈学明之间并无共同语言,双方性格不合,难以相处下去,便向法院起诉离婚。
问题:法院会判决他们离婚吗?
答:张红是1974年9月13日出生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时,张未满20周岁,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登记法定年龄的规定,因此,该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那么,什么是无效婚姻呢?所谓无效婚姻是指不具有婚姻法律效力欠缺婚姻成立实质要件的违法结合。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
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即某人在结婚之后,在某配偶尚未死亡或者在尚未依法离婚之前,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这时,无论其第二个婚姻关系中的对方是否已经结婚,该第二个婚姻关系都属于重婚,是无效婚姻。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为自然科学和人类的长期实践证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男女结婚,会影响到民族的健康,也有悖于人们的婚姻道德观念。
因此,婚姻法规定,禁止直系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即使他们通过某种途径缔结了婚姻,他们的婚姻也属于无效婚姻。
从保护民族的健康、提高人口素质出发,婚姻法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
但婚姻法对婚前虽然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却已经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并不是一律宣布无效,而是作出区别处理。
即在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的疾病,在结婚之后虽经过医治,仍然没有痊愈的人所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那些在结婚以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在结婚以后经过医治,其疾病已经痊愈的人所缔结的婚姻,则是合法、有效的,不属于无效婚姻。
因为疾病已经治愈的人,其原有禁止结婚的情况不存在,其原有疾病,不会再对其配偶及后代产生不良影响,因而,他所缔结的婚姻关系不应当因此而被宣告无效。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的婚姻。
具体来说,就是男子未达到二十二周岁,女子未达到二十周岁的婚姻。
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不仅会影响当事人的生理、心理及社会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而且不利于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为此,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张红未满20周岁,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登记法定年龄的规定,因此,该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不能判决原告张红与被告沈学明离婚,而应判决其婚姻关系无效。
房价高就利于产业转型?房价高就利于家庭奋斗?
专家是把自己放在雇佣者的角度说话!
房价高,地价就高,地价高房价就更高,如此循环往复。
。
。
他的意思是能付得起高价房的家庭就可以支撑产业转型或者还是高价卖地钱可以用来产业转型?
让老百姓都更容易买得起房子是不是一件不好的事情?
不管是对于社会稳定,还是对于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发展,人民幸福指数高总是一个重要前提。
然而做雇佣者来说,就保证市场活力和城市发展来看,老百姓太容易得到满足感未必是好事。
有个国家叫希腊,那个国家在债台高筑的时候人民福利依然是欧洲最好的,但是国家没有了竞争力。
资本论里面不是说了吗?工厂主希望工人是七分饱有力气干活又有点饥饿感的状态最好,让他们希望感觉通过奋斗可以更达到更饱,现在我们叫“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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