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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婚姻家庭权利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布丁   发布时间: 2024-04-11 14:01:33   浏览: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什么时候要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汇编 1、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 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4、 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5、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 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9、 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
10、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11、 拟制血亲——是指本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力义务的亲属。
12、 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数小的表示亲属关系亲近,亲等数大的表示亲数关系疏远。
13、 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定期看望子女,或者要求子女短期留宿的权利,该权利钻专属于不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14、 可撤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通过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行使撤消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15、 亲属——即由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且依存于一定组织形式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16、 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亲子关系包括自然血缘关系和法律拟制关系。
17、 扶养——抚养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包括国家扶养、社会保障性扶养、自然人之间非法定权利义务的扶养和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18、 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包括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20、 收养——是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定途径。
21、 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它又分为: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22、 日常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日常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交往时所为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
23、 救助措施——是指权利主体实现自身权益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受到非法侵害时,法律允许权利人或有关机关依法采取的旨在保护或恢复权利实现的各种手段和方法。
24、 外亲——有又称女亲、外姻、外族是指女系血亲相联系的亲属,包括与母亲有关的亲属和与出嫁女儿相联系的亲属。
25、 夫妻别体主义——又称夫妻分立主义,即夫妻婚后虽受婚姻效力约束,但在法律上是不同的主体,各自保留独立的人格,各有财产上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在法律上体现为夫妻平等。
26、 夫妻一体主义——又称夫妻同体主义,即夫妻因结婚而合为一体,夫妻双方的人格相互吸收,不再具有独立的人格。
27、 亲权——是指父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人身方面的管教和财产的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的总和。
28、 非婚生子女的准生——指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结婚后,该子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份和地位。
29、 婚生子女的推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婚生子女。
希望对你有帮助。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婚姻家庭法》名词解释

时效婚:按照是民法的规定,时效婚要求男女双方必须在事实伤同居一年后始得视为正式的配偶。
如女方外宿达三日以上,时效即告中断。

自然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

一夫一妻制: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是指婚姻登记机关向丢失离婚证的当事人出具的解除夫妻关系的证明文书,其与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亚血缘关系:是群婚制的高级形式。
它仍是一种同行辈的集团婚,其特征从两性关系中排除了兄弟和姐妹。
最初排除了同胞的兄弟姐妹,后来又排除了血缘关系较远的兄弟姐妹。

血亲:是指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
包括自然血亲和法律拟制的血亲。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准予结婚的最低年龄。

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的供养,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登记制:是指结婚必须到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结婚登记是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无父母子女的当事人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收养人为父母,被收养人为子女。

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收养人之间发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近亲属发生相应的亲属关系等法律关系。

收养关系的解除效力:是指收养关系的成立导致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消除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消除等法律后果。

收养公证:是根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的要求由公证机关对其收养协议依法作出的公证证明。

直接扶养:就是共同生活扶养,即被扶养人与扶养义务人在一起共同生活。

监护的终止:是指依法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监护关系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从而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有军籍的)的妻子与其结婚或者同居,破坏军婚罪处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以威迫的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以强奸罪论处。

非婚生育: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
生育子女的男女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
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方生子女,无效婚姻和被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的子女等。

民族婚姻: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
包括:结婚、离婚、复婚、扶养、监护、收养等。

区际法律冲突:是在一个主权国家领土范围内不同的独特的地区民商事法律制度之间在同一层面上的冲突。

婚姻家庭法,指调整婚姻家庭法关系的法律,此类法律有不同的名称,其涵义也不尽相同。
我国的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家庭法是民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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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婚姻家庭权益有哪些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⑧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一、人身方面的权益具体是:婚姻自由权(婚姻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完全处于女性个人的意志)、生育自由(有可生育子女和不可生育子女的权利,不受任何人的威胁和干涉)、人身自由和不被虐待的权益、和男性享有一样的家庭地位,不因收入的多少而受到歧视。
二、财产方面的权益具体是:享有个人财产权,不被剥夺,继承权(继承丈夫、父母等直系亲属财产的权利),获得赡养的权利,离婚时获得和男性平等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等。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赋予了女性这一系列的权益,说明在法律领域内女性地位日益提高,女性权益保护问题已向着完善的目标进步。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于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作了如下规定: 第四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二条、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协议解决。
夫妻居住男方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第四十五条、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
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四十六条、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概念

它把对妇女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纳入了更为完善的法律轨道,使原本在法律处理上模棱两可的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但是,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除了依靠新《婚姻法》在法律上的保障外,还需要其它相关的配套措施来加以完善。
(一)加强道德修养,提高妇女自身素质。
二)健全社会化的组织网络,增强妇女的社会生存能力。
(三)正视制度缺陷,加大执法力度,缓解《新婚姻法》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上的困惑度。
(四)完善立法,统一具体操作上的衡量标准,使法律条文的原则性约束向定性、定范围的强制性规定转化。
(Pass:这位大姐可能是遇到婚姻方面的难题了吧,其实法律这些什么的我个人觉得太过死板,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在于非要分出对错,茫茫人海,相遇相识相熟相爱相守实属不易,只要有爱,便没有对错,宽松一点,豁达一点,如果能用真心打动对方挽留这段感情,才是正确的做法)

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规定必须到法定年龄才能结婚。
并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因一方感情不和,家庭破裂无法调和允许离婚。
即恋爱自由、结婚登记、离婚自愿。

什么是配偶身份权

中国新颁布的婚姻家庭法增加了关于配偶权制度的规定。
这一规定添补了中国婚姻家庭权利和义务的一项空白,在中国婚姻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配偶权是指婚姻关系缔结后,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相互的人身权利和义务。
配偶权包括配偶人身权和配偶身份权,配偶身份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身份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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