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韩剧《妻子的世界》播出了,是一部复仇老婆的剧。丈夫出轨了企业家的独生女,妻子伤心愤怒之余,她理智地规划了离婚,激怒了三笑和渣男,并争取孩子的抚养权.观众很喜欢。那么,现实中,如果婚姻遭遇背叛,我们该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00-1010张和是夫妻。张和第三者生活在一起,育有一子。张用50万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名下。之后,张的妻子李梅将张和一起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张赠与房产无效。
张赠与的财产无效。
00-1010张和李梅是夫妻。张和第三者生活在一起,育有一子。张用50万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名下。张的妻子李梅接受了张在外有一个儿子的事实,也同意张把孩子带回来。张于是回到了自己的家中。后来,夫妻二人共同想回到家里,于是他们请妻子李梅把张和告上法庭,请求法庭
张赠与的财产无效。
张与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钱财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张未经同意,单方面购买了一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送给,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这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也是未经授权的处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存在财产份额分割,夫妻共同享有全部共同财产份额的所有权。一方向第三人赠与是夫妻共同财产中日常生活不需要的重要处分,是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无权处分。处分合同的效力,在债权人未予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订立合同后未取得处分权之前,一直有效。一方向第三人赠与,未经配偶事先同意或者事后追认无效。第三人获得的利益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有人认为类似案例2的情况对第三方不公平,现实生活中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同居关系解除,女性在浪费时间,人们在浪费金钱。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配偶与他人同居,这种同居关系违反了公序良俗和人们的道德标准。如果你知道别人结婚了,选择了这段感情,你会把自己置于不利的地位,承担不利的后果。
00-1010张和是夫妻。张和第三者同居了很久。后来,张后悔了,决定和解除关系,于是写了一份协议,给20万元作为补偿,但一直没有支付。后来,起诉张要求演出。
判决结果:王美丽的要求被驳回。
00-1010张和李梅是夫妻。张和第三者同居了很久。后来,张后悔了,决定和解除关系,于是给了20万元作为补偿,然后分手了。后来,张后悔了,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
驳回张的诉讼请求。
在判决结果,的现实生活中,当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往往以借款、欠款、分手协议等形式承诺赔偿。这种赔偿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吗?如果不应该受到保护,一方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部分吗?
倾向性观点认为,这种赔偿是不能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能否履行取决于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干预。但是,一旦履行,债权人就不需要归还。这种关系下的债法只承认继续收付款的权利。因此,有配偶与他人共同生活的,双方以借款或其他形式确定赔偿,一方起诉要求支付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一方反悔,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也不予支持。但由于该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禁令,且基于同居关系支付的赔偿金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简析
00-1010张和是夫妻。张一直对第三者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发现张结婚后,他立即决定断绝关系。张深感抱歉,写下协议支付20万元作为赔偿,但他从未支付。后来起诉张,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失费。
判决结果's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结果:在现实生活中,也有很多被骗的案例。有人认为,如果一方故意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另一方得知后要求终止关系,一方自愿给另一方一张借条表明赔偿意向,事后又反悔,则应支持被骗方的赔偿请求。但最有倾向性的观点是,法律对感情问题不容易干预,感情不是生意,投资和收益不能强求。况且一方故意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另一方自己也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因此,是否赔偿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是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却故意谎称已婚。
取他人与之确立恋爱关系,致使他人与其共同居住、公开以情侣身份生活,不仅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亦属故意侵犯他人人格权,故主张隐瞒已婚事实一方侵权,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酌情支持。案例六:
张帅帅与李漂亮是夫妻关系,张帅帅与第三者王美丽交往。李漂亮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王美丽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法院判决:裁定驳回李漂亮起诉。
简析: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无过错方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本案中,王美丽不是适格主体,法院驳回李漂亮起诉。
案例七:
张帅帅身患癌症,生前一直与第三者王美丽同居,张帅帅留下“遗嘱”将房产给王美丽。后王美丽拿着“遗嘱”与张帅帅妻子李漂亮及其他继承人争夺房屋继承权。
判决结果:驳回王美丽诉讼请求
简析:尽管公民可以自由处置自己的合法财产,但是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婚姻法明确禁止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其他婚外情行为是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也就是法律上所说的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法律一方面充分尊重并保护公民自由处分自己合法财产的权利,同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准则,要求公民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遗赠人张帅帅的遗赠行为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原告王美丽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注意:重婚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主要区别,罪与非罪的认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是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登记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规定,已登记结婚的一方与他人又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重婚行为并予以法律制裁。但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规避法律的方式,在与他人婚外同居时,既不去登记结婚,也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针对这种情况,修订后的《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因此,事实上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果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如果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不属于刑法予以处罚的范围,而属于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结语:
婚姻不是儿戏,夫妻之间需要履行忠诚义务,如果夫妻之间却已感情破裂,婚姻确实已经是名存实亡,那么一定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结束婚姻关系,否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或其他不正当关系最终都是害人害己!
参考资料:最高法院吴晓芳法官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审判热点、难点三十五个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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