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的案例分析
1,双方属于事实婚姻.双方是1994年2月1日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到1991年的时候,当事人双方均已达到结婚的法定年龄,所以应认定为事实婚姻. 2,孟丽取得的遗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孟丽取得遗产时其婚姻关系未成立,而当其达到符合事实婚姻认定条件时,该财产权利已取得属婚前财产,因此应属孟丽个人财产. 3,股票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的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借款属于共同财产.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婚姻家庭法离婚案例分析题
原发布者:欣雅图表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婚姻家庭法案例分析题篇一: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婚姻法典型的案例分析题1.王某(男)与彭某(女)是小学同学,同村居住,1992年双方18岁的时候,由父母给他们订了亲,遂以夫妻名义住在了一起,并生育一子。
2000年,王某外出务工,结识了女工秦某,不久即租房同居,并于20XX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彭某离婚。
彭某则以《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为根据提出反诉,要求保护自己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排除秦某的妨害行为。
请问人民法院应如何对待双方的诉请?参考答案:(1)当事双方1992年以夫妻名义同居时不到法定婚龄,王某起诉“离婚”时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
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离婚诉讼审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则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即使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彭某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赵某(男)与孙某(女)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的母亲是姐妹,二人于20XX年5月发生两性关系导致孙某怀孕,在父母的敦促下,于同年12月隐瞒姨表兄妹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于20XX年2月生下一个有智力缺陷的女儿。
20XX年5月,赵某的祖父向人民法院提请要求宣告赵、孙的婚姻关系无效。
经审理,查实双方确系禁止结婚的亲属,且均不愿
婚姻法案例分析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思》的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198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之前,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王某与刘某同居时,第一,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第二,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被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第三,同居时,王某已年满22周岁,女已满20周岁。
以上三个条件均符合他们“同居”时的实质条件。
故,王某与刘某的关系构成事实婚姻。
二、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其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虽然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
王某与女房东,大设宴席,公开宣布结婚,并以夫妻名言度蜜月。
这些行为,符合事实重婚的构成要件。
那么王某与女房东构成重婚罪。
按照《刑法》的规定,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对于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其关系被确认为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
那么离婚,均适用《婚姻法》的第36条至第42条的相关规定。
四、那么王某与刘某的房子5间,拖拉机一台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物,原则上是平分财产。
但王某存在过错,理应少分。
并且刘某可以要求王某因重婚,要求王某给予赔偿费。
由于小孩在1994年时,只有七岁。
那么以双方的经济基础、双方的意愿、符合孩子生长的环境考虑来考虑孩子由谁抚养。
没有直接抚养者,应给予小孩抚养费,对于支付的方式、时间,双方可以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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