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导读:《民法典》的公开发行,居住权也在C位出道,这一权利正式转化为法定财产权成为热门话题。那么,如果要在实践中行使居住权,应该如何依法保障其实施呢?法律条文中有哪些要点需要我们注意?在本文中,律师将整理出需要注意的居住权细节,与大家分享.
【居住权“三应用”】
居住权起源于罗马法。从渊源上看,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的婚姻家庭关系中,与财产继承制度密切相关。最初,它作为生命安全的系统设计而存在。在中国,虽然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但可以隐约看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号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以个人财产中的房屋帮助困难人,该房屋可以是居住权,也可以是房屋所有权。”
因此,离婚后,为无住所的配偶设定居住权是相当普遍的法律现象,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也同样适用于养老等情形。
103010《物权法》第十四章有六条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从制度上看,居住权编在财产权中,与其他用益物权并列,属于有限财产权。
《民法典》对居住权没有界定,但根据一般理论,居住权是指自然人依据合同、遗嘱或者其他法律形式取得并依法登记设立的对房屋全部或者部分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入码后,居住权的适用场景更加清晰,保护弱势群体的倾向和态度更加肯定:
1. 老年人生活问题:
(1)为满足同居老人的需要,房子留给子女作为遗产,同居妻子在日落时仍可有房子居住。
(2)养老户:房屋出售并抵押给金融机构,但仍能生活到生命的尽头。
2. 婚姻财产问题:
(1)婚前财产,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规定对方可以享有居住权,从而减少婚姻破裂时的财产纠纷。(2)离婚纠纷,按照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离婚时生活有困难的一方提供帮助,以免使其无家可归。
如果3. 遗产继承问题:不仅想让自己的孩子获得房子的所有权,还想让去世前照顾好自己的亲戚和保姆继续生活,那么居住权的确立可以兼顾两者。
【居住权人“三不可”】
我们刚刚介绍了居住权的很多应用场景,可以发现居住权的立法意在保护一些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以“自由设立,赔偿除外”为原则,是一种基于善良、善意帮助赡养特定人的法定财产权。然而,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自由不是绝对的。居住权的设立并不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不受限制或无条件地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
1. 不可只凭一纸合同或默认习惯设立。居住权的确立采用登记有效原则。居住权的基础通过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手段产生后,当事人应当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履行登记手续,否则居住权尚未成立,不能享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即使你在涉及的房子里住了很多年,你仍然不会仅仅通过限制获得居住权。
从源头上说,2. 不可转让、不可继承。's的居住权实际上是一种劳役,属于一种人身劳役,这是人身的。它保障特定人居住在特定房屋的权利,这是房屋所有人基于特定关系自愿设立的。如果可以转让或者继承,必然会发生变化或者与所有权人的初衷不一致。
3. 不可用于出资、出租等获取利益的活动。's
换句话说,如果甲的居住权建立在乙的房子里,那么乙的房主身份很难阻止甲在这里合法居住。
当所有人对居住权无能为力时,其他债权人应该考虑居住权的权力.所以,在自己的房子里给别人设置居住权的时候要小心:
1. 要考虑必要性:必须为对方设定居住权吗?成立后,对方会长期住在这里,不能轻易赶走;
2. 要考虑期限长短:一般情况下,居住权的人身性决定了若不约定期限,居住权人可以终身享受该权利;
3. 要谨慎成为设立有居住权房屋的新主人:商品房购买者在原有审查基础上,还必须审查房屋居住权设立情况。即使其他权利完整,若房屋一经设立居住权,也会面临可买不可住的尴尬。
律师最后要补充的一个问题是,实践中有一些网友询问我们是否可以在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中设立居住权。我们认为,持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新换发的不动产权登记证的村民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那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其当然可以在自己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上设定居住权,这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基本无关。
居住权作为新型物权在实践中还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立法上也有进一步通过司法解释完善、细化的空间。2021年当您遇到居住权纠纷时,可以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让新权利为我们带来新幸福。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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