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克服婚姻的厌倦心理
长时间的接触同一事物容易产生厌倦情绪,婚姻也是一样的。
长时间的和同一个人生活在一起,如果生活再一成不变,就很容易产生厌倦的情绪,即所谓的婚姻厌倦心理。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心理呢 1.孤独感 孤独感是产生爱情厌倦心理的主要原因。
婚姻中的很多原因都会导致婚后孤独感的产生。
因一旦无法和别人分享生活中的乐趣和感受,就很容易产生这种孤独的感觉,会让人对婚姻甚至爱情极大的失望,从而对婚姻产生厌倦情绪。
2.生活乏味 如果婚后的生活长期单调乏味,就会让人对婚姻产生厌倦的情绪。
婚后的生活很容易以一种固定不变的模式进行,没有了恋爱时的浪漫激情,而更多的偏向于平淡,就会让人感觉无趣、乏味。
一旦这时有别的新鲜的感情刺激介入,比如外遇,就很容易让人神往,并且加重对原有婚姻的不满和厌倦感觉,使婚姻变得风雨飘摇,十分的不牢固。
3.缺乏情感交流 如果夫妻双方长期缺乏情感交流和沟通,就会加剧双方对婚姻的厌倦。
婚姻生活的和谐是靠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维持的,如果夫妻双方连交流都省略,成为无话可说的陌路人的话,可想而知婚姻会成为一种怎样的状态。
两个人渐渐疏远,有了问题也不及时的沟通,不能够相互理解,只能让双方对对方和婚姻都产生厌倦,婚姻也只能逐渐走向死亡。
所以,加强思想沟通,感情交流是夫妻双方保持对婚姻、对对方的兴趣,加强婚姻生命力的良好方法。
以上是婚姻厌倦心理产生的三个直接原因,想要消除这种心理就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将对方看得更加重 要更加尊重对方,在做任何事情时优先考虑对方的需求,并时时考虑对方的感受,把对方放在生活中最重要的位置上,是保持生活平衡稳固,避免产生婚姻厌倦心理的最重要因素。
2.多进行情感交流并赞美对方 多和你的爱人进行情感交流、沟通,了解他的想法,他的需要,并尽量的满足他,是维持婚姻和谐的好方法。
夫妻双方是对方的精神及情感支柱,经常的赞美你的爱人,让他感觉到自己在你心目中的重要性和你对他的爱意,并激起他更加爱你,要使你幸福的心理和愿望,是维持夫妻默契,使双方精神和谐的好方法。
3.努力摆脱家庭生活的单调乏味单调乏味 的生活谁也不愿意过,让夫妻的生活丰富多彩,多给对方一些意外和惊喜,是保持婚姻生活新鲜和有趣的重要手段。
可以经常的过一些只属于你们自己的节日,如结婚纪念,生日纪念,甚至相遇纪念等;也可以多培养一些共同的兴趣爱好,一起学习,一起切磋,一起进步;还可以出去旅游,野餐,或者是恋爱时的一些做法,都可以帮助夫妻找回恋爱的感觉,回忆过去幸福美好的时光。
4.共同提高 夫妻应该是和谐的统一体,不要一方总在提高,而另一方却停滞不前,这样很容易使两个人的差异扩大化,使矛盾增多,难免产生厌倦,变的十分的不和谐。
所以,共同的提高是十分必要的。
请问无性婚姻中离婚后我能得到补偿
我国婚姻法只规定了,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才能提出赔偿。
这种过错一般包括外遇与家庭暴力。
象因无性婚姻要求补偿,法律没有规定。
因此你据此要求补偿,可能得不到支持。
建议你与你老公进行协商解决。
无性婚姻你最好找找是什么原因,如果你们夫妻有感情,最好找医生看看,包括心理医生。
如果是两人没有感情,离比不离好。
不要把婚姻都建议在金钱之上。
【北京婚姻心理咨询】为了亲人,要选择复婚吗
导读:婚姻中的很多问题让我发生了婚外恋,婚外恋也让我对婚姻有了跟多的思考,已经和妻子协议离婚,也和婚外恋的那个女孩分开,但是给双方父母带来的影响却让自己深深内疚。
为了亲人的愿望,要不要复婚呢燕园博思北京婚姻心理咨询专家为您解读。
主诉: 和前妻交往已有十年,一直没有小孩。
一开始我们是同学,当时觉得性格并不合适,后来几次聚会和接触,因为她漂亮活泼我疯狂追求了她,她接纳了我。
后来她背叛过我,分开了一年。
之后她回来求我原谅她,我答应了,但那次背叛毁灭了我所有对爱情的纯真与执着。
四年前我们结了婚,感情时好时坏,她的强势一直压制着我,导致后期吵架我都会妥协认错,但积累太多让我倍感灰心,甚至会觉得她并不爱我,只是享受被爱而忽略我的感受。
去年遇到了一个女孩,她的单纯和听话让我心里的缺憾顿时都得到了补偿。
我爱上她了,我压制了很久,最终还是告诉了她,并不顾一切追求她感动她。
最后我们婚外恋了,我知道这是伤害所有人最可怕的行为。
为了不夜长梦多,我一个人单独呆了一个月,打算给大家一个交代与了断。
我的结论是,我的婚外恋暴露了婚姻中的很多问题,我不该继续这个错误的婚姻。
但那个女孩,我的婚姻失败与她有关联,这使我无法面对与她交往。
我选择都放手,前妻成全了与我离婚。
我把房子车子存款全给了她。
那个女孩也很伤心,但最后我还是忍痛让她走了,她什么也没要。
离婚让双方父母陷入了伤心与痛苦,他们在外人面前抬不了头。
岳父岳母家的叔叔婶婶等亲人都非常和蔼,我无法面对他们。
我自认为对前妻有亲情没有爱情,但也许生活在一起那么久的人永远都有解不开的羁绊。
经历了这件事使我对人生、家庭、婚姻都有新的感悟。
也许应该放过自己不切实际的愿望,给大家一个机会,给亲人一个安乐的晚年,一个孙子...又或者,这一切已经充分说明我们真的不适合,从前的问题复婚了依然是问题,我们应该各自找到适合自己的人,才能真正给双方适合自己的幸福。
我不知该如何选择,要不要复婚 燕园博思北京婚姻心理咨询专家解读: 看完你的故事,稍微有一些沉重的感觉,这种沉重或许来自于你的思考。
从整个事情来说,和女孩的婚外情是导致你重新审视你的婚姻,也因此而扩大到你对于人生、家庭的思考上面。
对于你来说,你知道婚姻里面问题一直存在,但一直没有勇气去直接面对它们,而女孩的出现,这种婚外的感情迫使你不得不认真思考。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你应该感谢这个女孩,是她带给了你思考问题不一样的角度。
如果没有她的出现,你对于自己的婚姻不可能理解得这么深刻。
至于你们的婚姻走向失败,那更不是女孩的错误,她只是帮助你认清了其中存在的问题而已。
我们再回到你的婚姻上面来看,可以确信的是,当初你决定离婚的时候,是非常认真并且经过深思熟虑的结果。
只是离婚以后,看到双方父母、两家亲人的情况,又感到了一些遗憾和后悔。
这样就引出了人生的问题:我们为谁而活我们的婚姻是两个人的,还是两个家庭的对于这个问题来说,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的答案,所以针对于你要不要复婚来说,作为一个外人不应该对此作出评论,你自己内心的感受才是最重要的。
能看出来,你属于一个非常理智,不容易情绪化的男性。
即便在发生婚外情的时候,也能够冷静下来单独思考。
不过在婚姻当中,仅仅有理智,把事情处理好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互相之间的情感交流。
而缺乏这样的交流,你或许感觉并不在意,但是妻子则是会有感觉的。
而妻子在婚姻中的表现,自然也会有她自己的问题存在。
应该说,你们选择了离婚,说明你们更多还是希望摆脱旧有的束缚,让自己活得更加真实更加快乐。
我想,通过你对于人生的理解,你和妻子之间能够做到的是提高彼此的包容程度,不过换句话来说也就只是增强了你们对于婚姻当中问题的忍耐力而已。
至于在你们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来说,并没有确实的解决途径和方案。
而在没有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内心又是渴望自由,却因为考虑到其他人的感受而凑合在一起,这样的婚姻能有多少感情存在感情虽然说不是婚姻所必须,但也是婚姻的润滑剂,没有感情润滑的婚姻,出现问题就会是致命的。
到那个时候,选择会更加艰难。
导致婚姻破裂的心理因素有哪些?
首先,对配偶的不现实期望。
婚姻问题的产生与对配偶所持的完美期望有关,比如:不少女性期望丈夫能够战胜一切困难,男性则期望妻子能够对所有的人和事都善良而宽容,可是生活并没有这么简单,人的行为常常会随着具体情况而变化。
一个男子汉可能被一个不起眼的问题难住,一个善良宽容的女性,也可能被一些鸡毛蒜皮的小麻烦激怒。
这时,人们对配偶所持的完美期望,遭到了配偶在现实中无情的否定,这种否定导致人们对自己或伴侣产生否定的看法。
比如,他们会认为:我怎样努力都改变不了他(她);他(她)原来是一个如此不可救药的人。
这样的看法,又会促使夫妇对彼此产生愤怒和绝望的情绪,从而最终让婚姻亮起红灯。
其次,对婚姻的不合理信念。
当人们对婚姻和配偶抱有如下的信念和期望的话,极有可能会让婚姻产生问题:1.必须“琴瑟和鸣”:认为亲密伴侣间应该完全一致,两人之间任何的不一致对婚姻一定都是有害的和毁灭性的;2.“心有灵犀”不点自通:认为相爱的伴侣应该不需要直接交流,就能感觉到彼此的真正想法,这才是“心心相印”;3.认为人是不能改变的,关系的好坏也是固定不变的;4.认为性生活必须总是完美的,不应该有一点缺陷。
所以,当婚姻生活与自己的期望出现反差时就会备感失望和挫折,逐步把婚姻生活推向深渊。
第三,对婚姻不幸福的错误解释。
不幸福的夫妇,往往认为伴侣的消极行为都是出于他们的“秉性难移”所造成的,而伴侣的积极行为则是短暂的,偶然的,是“昙花一现”,总是这样去理解婚姻生活,会导致夫妇习惯性地夸大婚姻中的危机,而忽略婚姻中的幸福,并且更轻易地放弃或回避对问题的解决,直到婚姻破裂。
心理学家研究发现,人们得不到幸福的婚姻,其实正是他们自己看待配偶和婚姻的方式造成的。
要使婚姻幸福,首先要从自己内心的观念着手,努力用更符合现实、更理性、也更有弹性的方式来看待夫妻之间的关系和配偶的行为,用积极的心态和良好的沟通,为婚姻生活填充源源不绝的爱来自
爱情没有了,亲情没建立。
责任也就没有了。
怀疑,不信任对方
缺少沟通 虚荣心理(喜欢和周围人攀比) 缺少信任 太强势
斤斤计较
离婚精神赔偿
离婚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为了维护我国新型的夫妻关系,保护离婚时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重婚、婚外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2001年4月28日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规定了离婚案件过错赔偿制度,由配偶中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在离婚时赔偿配偶另一方所遭受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该条确立了合法的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保障。
离婚损害赔偿是建立在侵权责任之上的。
造成离婚损害赔偿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既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也可以侵害婚姻当事人的人身权。
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要适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般规定。
依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也是以此为基础来构建的。
(一)违法行为
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
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
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
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不同的4种情形,其所造成的损害亦有所不同,笔者这里分别简述一下:
1、在重婚情形下。
毫无疑问,重婚行为是重婚方造成配偶另一方精神上的极其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了。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把重婚情形放在了第一种情形。
如果因重婚导致离婚,重婚一方已经受到刑事处罚,那么,配偶另一方可否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重婚方进行离婚损害赔偿呢笔者对此认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这种赔偿不以重婚方是否受到刑罚处罚为条件。
一方因重婚给对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另一方在提出离婚诉讼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如果不支持无过错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则《婚姻法》相关规定无任何意义。
2、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
在这种情形下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犯的客体与重婚相同,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与后者造成的结果相类似。
如果一方与他人同居,达不到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协议应当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笔者认为,夫妻忠诚是道德义务,如果一方违反,另一方要求按协议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这种协议不能看作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3、在家庭暴力情形下。
笔者认为,对于家庭暴力在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的损害都是对配偶权、名誉权的损害,而在家庭暴力情形下的损害,受害人不仅会受到身体的伤害,还可能在长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损害,对此,应分别予以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财产损害的,施暴者应予以赔偿;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损害的财产损失以及出于自卫和避险而对施暴者造成的身体伤害可以并应当免除赔偿责任。
4、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下。
修改后的婚姻法从基本原则到具体制度都加强了对妇女、老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笔者认为,对于虐待,受害人在身体上、精神上受到的伤害往往是十分严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对此应视虐待、伤害的时间长短和程度,加大惩处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赔偿的数额。
特别是要考虑到对受害人身体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遗症的恢复、治疗问题,以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离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必须是在行为人或者说配偶一方实施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直接导致离婚这一最终后果,才能实施。
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不存在赔偿问题。
所谓直接因果关系,就是这些损害行为是导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离婚当事人所提出的离婚理由。
(四)主观过错
虽然婚姻关系中就有关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没有明确指出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但笔者认为,行为人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须是故意行为。
在离婚损害赔偿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显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 种情形,配偶一方只有故意才能达到这种情形。
那么行为人的过失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只有第三者才可能有过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实,她(他)自己本身也处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也不主张在合法婚姻中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
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须是无过错方,也就是说没有实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4种法定情形之一的一方配偶,只能建立在受害人对最终离婚的发生无过错的基础上,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无过错一方在最终离婚发生时请求有重大过错导致家庭关系破裂的一方损害赔偿的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构成要件,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过错一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必须是针对合法婚姻关系中的过错方。
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笔者认为,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1、以夫妻共同财产为限,一般是有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
2、证据效力的判断是有法官决定,如果对方没有证据支持,是不会得到认可的。
乙方能够提供证据,得到补偿的机会很大。
3、离婚时的诉讼为补偿,一般不涉及到赔偿问题,除非对方有家庭暴力等,对另一方造成身体伤害。
见婚姻法的46条就知道了,搜就看全了,这不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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