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部的50个法律要点!
1.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照顾子女和妇女的权利。 (《婚姻法》第19条)
2.夫妻可以同意,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分别拥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或部分拥有。该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达成。 (《婚姻法》第19条)
3.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或夫妻之间的协议不明确,则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下列财产应由夫妻共同拥有:
(1)薪金和奖金是指在夫妻关系期间,一方或双方的薪金,奖金收入以及各种福利政策收入和补贴;
([2)的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在一段恋情期间,一个或两个配偶的生产经营收入;
(3)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在一段关系期间,一个或两个配偶拥有的知识产权收入;
(4)继承或捐赠的财产是指一方或双方在继承夫妻关系期间继承继承财产并接受礼物而获得的财产。对于继承,它是指获得财产权,而不是实际拥有财产,即使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没有实际拥有财产,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期间,继承财产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外;
(5)其他应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配偶在结婚后的个人财产产生的收入,除水果和自然增值外,应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6)双方实际获得或应由双方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7)养老金保险基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是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
(8)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中应一次性支付给军事人员的遣散费和自雇费等一次性费用;
(9)一方的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入;
(10)男女均实际获得或应获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1 1)退休金保险基金和破产安置补偿金实际上是男女都应该获得的;
(1 2)一方在结婚前租用的房屋,在结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并以一方的名字注册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1 3)双方结婚后,如果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出资,则该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礼物是为了一党。
(《婚姻法》第17条,《婚姻法第II条》第11条,第19条,第22条)
4.个人财产:如果没有这样的协议或夫妻之间的协议不明确,则配偶的财产范围为: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人身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津贴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的财产被确定为仅属于丈夫或妻子;
(4)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5)应该属于一个当事方的其他财产;
([6)军事人员伤亡保险,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津贴;
(7)在双方结婚之前,如果父母为双方购买房屋捐款,则该捐赠应视为对子女的个人礼物,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该礼物是为了双方;
(8)在婚姻关系中,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由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材料形式的改变而获得的财产应为个人财产;
(9)如果再婚或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则为个人财产;
(10)房屋是指一方在结婚前用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房屋所有权证书以一方的名义注册,即结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中,双方共同支付抵押贷款。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向对手方退还等于所支付抵押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算同期的银行存款利息。
(《婚姻法》第18条,《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第19条,《第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第12条,第2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第10条)
5.应该注意的是,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的若干关于财产分庭处理的若干特定意见”:结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和管理的,房屋和其他生产资料在8年后具有较高的价值,并在4年后具有宝贵的生存手段,可以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第十九条”由于婚姻关系的延续,《婚姻法》第十八条中配偶之一拥有的财产不得转换为配偶的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协议,否则“应予以废除。
6.共同债务:如果夫妻双方同意在婚姻关系中获得的财产属于彼此,则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而第三方知道协议,则该财产由丈夫或妻子还清。 (《婚姻法》第19条)
7.以下债务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应以夫妻的共同财产偿还: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履行抚养义务所欠的债务;
(2)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配偶在共同经营中所欠的债务以及从事该业务的当事方之一的丈夫和妻子所欠的债务为主要用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有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家庭分析,一方的债务;
(4)一位配偶被另一位配偶虐待,无法一起生活并逃离家乡。出逃者欠下了日常生活,疾病治疗和抚养子女的债务。
8.以下债务是个人债务,应由拥有个人财产的一方偿还:
(1)夫妻双方同意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为逃避债务的目的除外;
(2)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任意资助没有义务支持他们的亲戚和朋友所欠的债务;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仅筹集资金并从事商业活动,其收入的确没有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和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
9.夫妻所产生的债务,例如夫妻共同签字或随后由夫妻之一批准,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债务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10.人民法院在婚姻关系中应以其本人的名义支持配偶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以配偶的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债务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1 1.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以其名义超过了家庭的日常需要。债权人以配偶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这一点,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表述的债务除外。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债务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
1 2.如果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文件已解决夫妻之间财产分配的问题,则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夫妻权利。
1 3.一方对共同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时,人民法院应根据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件支持对另一方的索赔。 (《婚姻法》第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1 4.如果丈夫或妻子去世,在婚姻关系中,尚存一方应对共同偿还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婚姻法》第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1 5.如果已将一方在结婚前借来的房屋和其他财产转换为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则借贷购买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财产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6.如果婚姻时间不长,或者由于财产要求而导致另一方的生活困难,则可以在离婚时归还通过婚姻获得的财产。很难确定获得的财产是请求还是礼物,可以将其视为礼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财产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7.离婚时,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并未与家庭的共同财产分开,如果其中一方要求财产分开,则离婚和被发现首先可以处理,并且目前确实难以发现的财产分割可以通知当事各方处理另一案件;或可以中止离婚诉讼,并可以在财产分析案件结束后恢复离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财产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8.如果一方非法隐藏或转让夫妻共同财产并拒绝交出离婚诉讼 财产分割,或非法出售或毁坏该财产,则在分割财产时,隐藏,转让,出售,或财产损失应给予一小部分或无论如何。在具体处理中,隐藏,转让,出售或毁灭的财产应视为隐藏,转让,出售或毁坏财产的一方共享的财产份额,应将应归另一方的份额被另一对夫妻的共同财产抵消。发生折扣时,隐瞒,转让,出售或损坏财产的一方将向另一方赔偿差额。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隐瞒,转让,出售或者损害夫妻共有财产的当事人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财产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 9.如果这是事实婚姻,则该意见适用于财产分割。非法同居的,财产分割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婚姻登记的夫妻名义审理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财产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0.在婚姻关系期间,一位配偶尚未与他人签订使用其知识产权的合同。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仅是预期的利益,而知识产权的报酬权仅是预期的权利。如果作为知识产权所有者的一方配偶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则无论该知识产权所有者是否实际获得报酬,该方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并且应属于配偶。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的理解和适用”)
2 1.由在两个地方分开的夫妻管理和使用的婚后财产,应确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划分财产时,由每个人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应相互归属。如果在两方之间分配的财产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则拥有更多财产的一方将以与对方相等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财产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 2.丈夫和妻子已经登记了他们的婚姻,还没有在一起生活。一方或双方收到的礼物和礼物应确认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财产的来源和数量应根据具体处理方式进行适当划分。各方购买和使用的财产原则上应归各方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离婚案件财产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 3.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涉及一次性支付的复员费和个体经营费等一次性费用,应乘以夫妻关系期间的年平均数,所得金额应为是情侣财产分摊的金额。年平均数是根据特定的年数除以支付给军事人员的上述费用总额所得的数额。具体的年限是平均预期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的实际年龄之差。 (《婚姻法》第二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2 4.当夫妻将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股份和其他证券在普通财产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中分割时,如果谈判失败或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则人民法院可按比例分配。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2 5.人民法院审理了离婚案件,其中涉及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以一方的名义以一方的名义在一方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并以一方的名义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转移部分或全部出资给股东的配偶,多数股东同意,而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则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股东公司的;
(2)夫妻在出资额和转让价格的转让达成协议之后,一半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购买出资一半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愿以相同价格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同等价格进行出让。他们同意转让,并且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根据前款规定,用于证明获得半数以上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大会的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书面股东声明。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
2 6.人民法院审理了离婚案件,涉及以合伙人一方出资的形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不是企业合伙人。当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时,应根据以下情况处理:
(1)如果伴侣一致同意,则配偶依法获得伴侣的地位;
(2)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并在相同条件下行使优先权,则可以将财产与转让分开;
(3)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或不行使优先权,但同意合伙人撤回财产或部分财产份额,则可以分割归还的财产;
(4)如果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权,也不同意合伙人撤出财产或部分财产份额,则应视为所有合伙人都同意转让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并且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身份。
(《婚姻法》第二司法解释第17条)
2 7.夫妻一方以一方名义投资建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为独资企业的,应当单独处理下列情形:
(1)如果一方声称经营该企业,则在评估企业资产后,获得该企业的一方将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2)如果双方都声称要经营企业,则根据双方之间的竞标,获得企业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3)如果任何一方都不愿经营该企业,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有权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婚姻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
2 8.如果一方在婚前租房并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则房屋所有权证书以一方的名义登记时,应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无法就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价值和所有权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处理:
(1)双方都要求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同意竞标,应当允许;
(2)如果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评估机构将以市场价格评估房屋,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赔偿;
(3)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将根据双方的申请对房屋进行拍卖,并将收益分成。
(《第二部婚姻法》司法解释第19条第20条)
2 9.离婚时,如果双方对尚未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尚未获得全部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存在争议,而谈判失败,则人民法院不应裁定所有权房屋,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断并由各方使用。
当事各方获得前款规定的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后,如有争议,可以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姻法》第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
30.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如果下列情况之一导致离婚,则非过失一方有权要求赔偿: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住;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婚姻法》第46条)
3 1.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非侵权方作为原告根据本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则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诉讼;
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非过失一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并且未提出赔偿要求,则可以单独提起诉讼。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诉讼;
在非侵权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一审未提出赔偿要求,人民法院应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如果调解失败,应通知离婚后一年之内提起诉讼;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当事人根据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但是,如果当事双方在谈判离婚时明确声明放弃该请求,或者在处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一年内提出请求,则将不予支持。
(《婚姻法》第一条司法解释第30条)
3 2.如果离婚,如果其中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个人财产(例如住房)中提供适当的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以下情况之一中,生活很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获得的财产不能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2)离婚后没有住处。
(《婚姻法》第42条,《婚姻法》第27条)
3 3.如果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没有任何规定,则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当事各方就离婚引起的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情况可撤销,对离婚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离婚后,一方同意将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拥有的财产转让给另一方,视为礼物。当赠与为不动产且不经登记将不动产转让给另一方时,捐赠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案例编号:(201 3)隋民初字第497号)
3 4.婚前抵押财产的所有权应根据获得所有权证书的时间确定。双方享有财产权的,应当共同取得财产权。婚前购房者享有财产权利的,不享有财产权利的一方应当享有相应的投资收益。 (案号:(2010)二中民中字第52 4)
3 5.离婚财产分割中具有独立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阁楼及其附属房屋是否被视为两个独立房地产,不能简单地通过房屋所有权证书来判断。它应该基于离婚协议的条款。财产的文字含义和法律属性是合理确定的。夫妻共同抵押房屋时,如果父母拥有少量的资本,则不能视为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房屋。 (((200 9) Qu Ke Min Chu Zi No. 221)
3 6.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支付的协议不具有身份关系的性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调整。债务人可能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中止履行,债务人可能中止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债务不构成违约,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00 8) UZhong Min Yi Zhong Zi No.686)
3 7.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案件外部人员是否具有足以在强制执行异议诉讼中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的审查实质上是在检查外部人员的权益以执行主体为依据的案件和执行申请的依据有效法律文件所享有的权益中的哪一项优先。由于物权法和婚姻法都侧重于财产权的保护,因此法院不应基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执行的主题而排除外人的权利,因为他们没有经过转让程序,但应从立法目的的角度综合考虑离婚协议是否存在。恶意勾结以及债权形成时间,债权性质,债权内容,社会道德等因素。在未转让的房地产中享有较高优先级的公民权利和权益的权利主体。 (((201 8) chuanminshen No. 3587)
3 8.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了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涉及离婚,放弃供养和其他协议迹象以及排除重大误解的内容仍然有效。对于夫妻双方隐藏的共同财产,他们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另一庭分庭审判。 (((201 5)于中法民中字第01824号)
3 9.在离婚时,双方没有在夫妻关系中分割所购买的公司股票。离婚后,一方持有股票,经过多次转换和投资后,股票大幅增加,另一方发现并起诉了股票红利。基本原理是确认股票的原始价值和自然增值。和作为共同财产产生的水果。这涉及选择分割节点以及对诸如自然增值,水果和投资回报之类的概念进行区分,以及相应的调整财产范围。同时,如果要求将共有财产与财产权利进行分割,则限制时效制度不适用。 (((201 3)常民一中子102号)
40.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任意撤销。就是说,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均捐赠了共同财产后,捐赠人无权任意撤销。 (((2010) Yuyi Zhongfa Min Zhongzi No.1700)
4 1.如果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则请求确认无效并重新分割,不受一年排除期的限制;如果购房的一部分是由夫妻的共同财产支付的,则无论该共同财产是否用于支付房屋购买,总购买价中的部分均由夫妻共同承担;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一项财产的原则,一项权利以具体规定的形式,但这一原则得到了肯定。这就是财产权的概念和合法财产权的原则。 ,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等条款均得到体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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