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与其他类型的离婚案件一样,提起诉讼是诉讼过程中的第一步,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是主管法院的裁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不再像以前那样迁移。许多不在家的人已经形成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这些人在陌生的城市里建房。一旦这对夫妻想离婚,他们应该在哪里起诉? ?本文总结了离婚案件涉及的管辖权问题,如下所示:
一、一般原则
1.被告的居住地
离婚案件在被告居住地法院提起公诉时更为常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的住所地与惯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惯常居住地在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的住所是指被告的身份证或户口簿上注明的地址,即住所。如果被告的住所是他通常的住所,则应将案件提交被告住所的法院。简单明了,不再重复。
2.被告的惯常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超过一年的,一方离婚的案件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通常居住;如果没有惯常居住地,则原告提起诉讼时在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如引言中所述,原告和被告都在其家乡注册,并且双方都在其他地方工作和居住。去被告的家乡的费用太高了。原告需要在被告的惯常住所提起诉讼。如何确定被告的惯常居住地? ?由于作者位于其他地方很多的北京,并且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类似的情况,因此我将以北京为例来详细说明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1)提供被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然后去警察局询问被告的户口登记信息。如果被告已经申请了临时居留证或在北京的居留证,则户籍信息可以显示该申请信息。申请信息上显示的北京临时住所或住所,该地址可作为被告惯常住所的证明,加盖公安局公章的信息打印页面可用于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惯常住所。
2)如果被告没有在北京申请临时居留证或居留证,则被告居住的社区的居住委员会或财产应出具“居住证”,证明被告居住在北京。社区超过一年。根据被告在北京的惯常居住地,也可以使用此证书。
3.原告的住所或惯常住所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与惯常居住地不符,则原告惯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应当管辖:
([一)针对不在中国境内的人提起的与身份有关的诉讼;
([二)针对下落不明或宣布失踪的人的身份相关诉讼;
(三)针对已采取义务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针对被监禁者的诉讼。
如果被告属于上述(一)-(四)情况,则可以向原告的住所或惯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应提醒原告应提起诉讼在其住所或惯常住所的法院中,有必要证明被告人符合上述条件,例如,“由被监禁者提起的诉讼”需要提供监禁证明,以证明被告已被监禁,否则原告住所地或惯常居住地的法院将不受理此案,仍然要求被告人的住所为当地或惯常居住地法院。
二、外国离婚案件
1.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的地方-婚姻登记的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性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如果华侨在中国结婚并在国外定居,则居住国法院以所在地法院为由拒绝离婚诉讼。缔结婚姻的地点:如果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则应由缔结婚姻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或该国一方的最后居住地。
如果两方在中国结婚并目前居住在国外,并且居住国的法院认为离婚应在结婚地点进行,则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应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该国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的地方。很难证明一方在该国的最终住所,通常不采用这种方法。
2.已婚并已在国外定居-国内政党的原始住所和最后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如果华侨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居住国法院如果以国籍国法院为由拒绝接受离婚诉讼,如果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则该诉讼应在一方当事人的原始住所或该国的最后一个住所的管辖范围内进行。
如果双方在国外结婚并目前居住在国外,并且居住国的法院认为离婚应在国籍国进行,则双方都可以在原籍国和最终居住地提起诉讼。一党。
3.一党居住在中国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一党居住在国外-国内党的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性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之一居住在国外,另一人居住在该国。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所在国家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如果外国当事人在居住国的法院提起诉讼,而国内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被起诉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如果两方之一在国外定居,而另一方仍居住在该国,则无论哪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均应以国内方的住所法院为准,并且双方均可提起诉讼。家庭党住所法院。国内法院必须提供外国人居住在国外的证据,例如出入境记录,否则国内法院不知道案件是否属于其国内住所管辖。
4.双方都在国外,但尚未定居-一方在该国的住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性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如果中国公民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则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的,原告为人民法院。原告或被告的住所应受管辖。
如果双方都居住在外国,但未定居,则必须在一方的国内住所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延时“武器”:管辖权异议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案件提起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应当在自诉之日起提出抗辩书。自收到之日起15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书中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责令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反对意见没有成立,则应下令予以拒绝。
《民事诉讼法》的两项规定(长度不超过100个字符)赋予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在其他法院管辖下的抗辩期内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实际上,它们经常被滥用并严重偏离了立法的目的。
根据网站上发布的判决文件,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数量统计如下:
第一张图片
图2
从以上两个表可以看出,共有14,068例管辖权异议案件,在过去三到四年中,总数急剧增加,其中福建,河南,广东和浙江最大累积数。在这些情况下,不可能知道出于正当理由实际上提出了多少管辖权异议。但是,根据实际经验,在许多案件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是因为案件的事实,而是由于各种原因。延迟时间的目的,例如在被告离婚案件中被告不想离婚,原告急于离婚,被告人故意拖拉另一方为分配更多财产而忍耐以忍耐,孩子与被告人,但法官授予他的时间还不够长。
为什么发起管辖权异议会延迟诉讼程序?如果原告不同意移交给管辖权,被告是否会失败?实际上,无论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案件都无法按照正常的诉讼时间进行,被告将达到延迟时间的目的:
(由于每个法院的案件和工作安排不同,所以估计时间)
从上图可以看出,无论原告是否同意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都可以将案件的审理时间推迟3到9个月甚至更长。因此,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应适当行使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不得以无正当理由拖延案件的进展,不增加原告的诉讼负担,也浪费司法资源。
四、摘要
作为一名婚姻律师,在每个案件中都会遇到最重要的问题,在哪里可以提出离婚以及是否可以在北京提出离婚。管辖法院的判决似乎很简单,但实际处理却非常复杂。如果客户在代理被告签发“居住证明”时担任代表原告的律师怎么办?如何写出法院认可的内容?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我们应该同意还是不同意?解决了详细的问题,以便可以澄清管辖法院,以便以后的案件可以顺利进行。我希望当事方和律师能够成功地提起诉讼并尽快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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