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如果裁定离婚诉讼被驳回,则该诉讼违反了法律程序。如果不是法定案件,则该案件应在6个月后适用。如果当事人符合再次提起诉讼的条件,则应当接受。
▌基本案例
Lan和Liu是夫妻。双方于2009年8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子女。 2016年8月23日,Lan首次向荣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刘离婚。经过审判,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民事判决书(2016)渝0153民初4718,第4718号)。兰的离婚请求被驳回,判决书宣告并送达兰和刘。同一天。 2017年4月5日,法院对Lan的第二次离婚诉讼进行了法院复审,因为Lan Mou在民事判决禁止离婚后的六个月内起诉(2016) Yu 0153 Min Chu No. 4718),没有新案。情况或新的原因,他不符合起诉的要求。 2017年4月19日,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2017)Yu 0153 Minchu 1747 No. 1747),并裁定驳回Lan的起诉。 Lan在作出上述民事裁定的当天就接受了裁定,而在同一天,夫妻的关系破裂了。这是第三次向法院提起与刘离婚的诉讼。同时,刘某于同月22日收到上述民事裁定。
▌散度
此案的争议焦点是Lan的第三次离婚诉讼是否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
第一意见认为,本案的原告第三次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第一项关于离婚的民事判决应以该判决为起点,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生效六次。一个月后再次提起第三次离婚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起点应该是第二项裁定驳回起诉的生效日期,并且可以从裁决的生效日期起六个月重新提出离婚。裁定当日第三次离婚,不符合立案条件。
▌分析
作者同意第一个观点,原因是:
首先,驳回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针对原告的诉讼。在诉讼程序开始时,经过审理后发现该诉讼程序不符合诉讼要求,或者在《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情况下被起诉。程序法的适用,采取裁决的形式,以及根据法律程序被驳回的裁决,是对程序含义的上诉权的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2条,该案被裁定为不可受理或被驳回,原告再次提起诉讼,符合该法院的条件。诉讼,不是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第124条规定的情形下受理本案。因此,在驳回离婚诉讼的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之后,如果原告再次提起诉讼,只要符合诉讼条件,人民法院将予以受理。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第124条,判决中禁止离婚和和解离婚。没有新的情况和新的原因。如果在本月内提起诉讼,将不予受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第2款规定,原告撤诉或离婚的离婚案件为经撤消处理的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原因和六。如果在本月内提起诉讼,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款的规定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均为声明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只能在六个月后才能再次提起诉讼的情况包括不允许离婚,调解,撤回原告和根据撤回案进行处理的四个案件。在这种情况下,Lan因违反法律程序而被驳回第二次离婚起诉。这不属于上述四种情况之一,不应适用六个月后的起诉规则。因此,Lan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仍应在第一项针对离婚的民事判决生效后六个月提起。
再次,在Lan收到驳回第二次起诉的民事裁定的同一天,他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尽管民事裁定尚未生效,但原告和被告均未收到裁定。上诉自该日期起10天内提出。同时,原告的第三次离婚诉讼不是基于第二次诉讼的民事裁定结果,该裁定并未确认任何实质性的诉讼权利。离婚后6个月的判决中没有计算点。由于Lan的第二项诉讼被中止,因此原告仍然必须在第一项针对离婚的民事判决生效后六个月提起离婚诉讼。在这种情况下,Lan的第一个针对离婚的民事判决于2016年10月16日生效。Lan的第三次诉讼于2017年4月19日提起,诉讼时间超过6个月,因此Lan的第三次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有上述四种情况的离婚案件必须在6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其主要原因是为了允许双方在6个月的缓冲期内重新审查婚姻,内省和谨慎在处理离婚时,双方都有机会重聚,以稳定婚姻关系并保持家庭诚信和社会稳定。驳回原告离婚诉讼的裁决既不反映上述立法的初衷,也不意味着原告愿意推迟离婚或不愿离婚。仅仅是因为原告不符合提起诉讼的条件,而且原告必须填写相关的备案材料或等待相关的备案要求完成。 ,即使撤回诉讼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原告仍然可以再次提起诉讼,这是对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的限制离婚诉讼6个月后再起诉离婚诉讼6个月后再起诉,因为原告未行使其权利。因此,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裁定驳回离婚起诉的案件必须在离婚得以再次起诉前六个月,这符合客观现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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