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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到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离,是真的吗?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籽   发布时间: 2024-02-19 10:33:00   浏览:
【案情介绍】原被告于1995年经同学介绍认识,不久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1月法院离婚诉讼,原告第一次向海...

【案情介绍】原被告于1995年经同学介绍认识,不久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1月法院离婚诉讼,原告第一次向海兴县法院起诉离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法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6个月后,原告第二次向海兴法院起诉离婚。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不过日子,从未尽到一个丈夫、父亲的责任,原告是在父母的逼迫下才嫁给被告的,没有任何感情,在法院判决第一次不准离婚后,俩人感情未得到改善,我已经第二次起诉离婚了,法院就应该判决离婚。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情形,当庭宣判,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官释法】目前,很多当事人和律师陷入这样一种误解:不以是否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依据,而是以起诉离婚次数为依据。既然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第二次去起诉离婚,法院肯定会判决离婚。法官告诉你,这不是真的,在夫妻无法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原告针对夫妻间矛盾进行陈述,提出自己第二次起诉离婚,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手机通话录音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但原告提供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能得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结论,双方之间存在的矛盾远未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原告诉求事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规定的离婚条件,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供稿:海兴法院姜鹏程

原标题:《以案释法 | 到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判离,是真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