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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布丁   发布时间: 2024-02-19 10:33:26   浏览: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6)鄂0192民初3335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律师陈新明 离婚诉讼,住武汉市洪山区...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6)鄂0192民初3335号

原告:刘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律师陈新明 离婚诉讼,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母亲,住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理人:吴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被告父亲,住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某,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刘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儿子独立生活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刘小某由原告刘某抚养,不要求被告吴某支付抚养费,被告吴某可随时探望;

三、双方无财产及债务分割;

四、原告刘某于2017年1月11日支付被告吴某生活帮助费100000元;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付)。

本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郝某

二0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邹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