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营婚姻 > 正文

民事起诉状(离婚)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棒冰   发布时间: 2024-02-19 11:06:52   浏览:
民事起诉状原告郭靖,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210弄4号302室。被告黄蓉,女,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新华医院护士民...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靖,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210弄4号302室。

被告黄蓉,女,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新华医院护士民事离婚诉讼,住同郭靖。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离婚;

2.判决子女郭芙由郭靖抚养,黄蓉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整;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诉讼法由双方分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郭靖和被告黄蓉于1986年9月自行相识,1991年5月4日登记结婚,1995年4月婚生一女郭芙,现年13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夫妻关系还算融洽。但自从有了孩子以后,双方就因为教育子女、经济问题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婆媳关系也不和睦,最后黄蓉都不去我家了,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我们就分床而居。

2005年7月起我到外地做生意,她对我从来不闻不问,还不让孩子回奶奶家,我们偶尔打个电话也是争吵。今年买卖不好我就回上海了,她就嫌我没有正经工作现我们分居已经快3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4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的规定,请求法院准予我离婚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靖

2008年11月2日

附:

1.结婚证复印件

2.财产清单

3.房产证复印件

财产清单:

1.索尼牌29寸彩电,价值1500元;

2.

3.

4.

5.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210弄4号302室二居室住房1套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价值260万元。

财产价值总计:2606,800元

注:1.起诉离婚携带证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起诉书一式两份。

2. 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况

(1)对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

(2)对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起诉时要携带公安机关开具的下落不明证明)

(3)对方被劳教或监禁;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离婚的;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但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相关热词: 民事 起诉状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