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靖,男,1966年5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210弄4号302室。
被告黄蓉,女,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新华医院护士民事离婚诉讼,住同郭靖。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离婚;
2.判决子女郭芙由郭靖抚养,黄蓉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整;
3.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4.诉讼法由双方分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郭靖和被告黄蓉于1986年9月自行相识,1991年5月4日登记结婚,1995年4月婚生一女郭芙,现年13岁。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夫妻关系还算融洽。但自从有了孩子以后,双方就因为教育子女、经济问题等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婆媳关系也不和睦,最后黄蓉都不去我家了,夫妻感情逐渐淡漠,我们就分床而居。
2005年7月起我到外地做生意,她对我从来不闻不问,还不让孩子回奶奶家,我们偶尔打个电话也是争吵。今年买卖不好我就回上海了,她就嫌我没有正经工作现我们分居已经快3年了,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4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的规定,请求法院准予我离婚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郭靖
2008年11月2日
附:
1.结婚证复印件
2.财产清单
3.房产证复印件
财产清单:
1.索尼牌29寸彩电,价值1500元;
2.
3.
4.
5.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路210弄4号302室二居室住房1套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价值260万元。
财产价值总计:2606,800元
注:1.起诉离婚携带证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起诉书一式两份。
2. 可以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的情况
(1)对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
(2)对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起诉时要携带公安机关开具的下落不明证明)
(3)对方被劳教或监禁;
(4)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
(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离婚的;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但没有经常居住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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