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管辖之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以及管辖权异议的滥用
导言:
离婚案件同其他类型案件一样,立案是诉讼程序的第一步,而立案首先需要碰到的问题就是管辖法院的确定。社会发展至今,人们不再如从前那般安土重迁,许多离家在外谋生的人形成了大量流动人口,这些人在陌生的城市安家立业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一旦夫妻双方想要离婚,应在什么地方起诉呢?本文对离婚案件中涉及的管辖问题梳理如下:
一、一般原则
1.被告住所地
离婚案件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实务中比较常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指被告身份证或户口本写明的住址,即户口所在地。如果被告户口所在地就是平时生活的地方,那么案件向被告户口所在地法院起诉,简单明了,不作赘述。
2.被告经常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种情况即如导言所述,原被告双方户口均在老家,双方别处工作、生活,去被告老家诉讼成本过高,原告需在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如何确定被告经常居住地呢?由于笔者所处北京,外地人口众多,实践中经常碰到类似情况,因此以北京为例,详细说明此类情况的处理办法:
1提供被告姓名及身份证号前往派出所查询被告户籍信息,若被告在京办理过暂住证或居住证,查询户籍信息可以显示该办证信息,办证信息上显示的在京暂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可以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持加盖派出所公章的该信息打印页即可在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2若被告未在京办理过暂住证或居住证,则由被告所居住小区的居委会或物业出具《居住证明》,证明被告已在该小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证明也可以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依据,从而在北京起诉。
3.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若被告属于上述(一)-(四)情形下,可以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起诉讼。但需提示的是,原告在向己方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时需要证明被告符合上述情形,例如“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需要提供被监禁的证明,证明被告已经被监禁,否则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不会受理案件,仍需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二、涉外离婚案件
1. 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结婚登记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双方在国内结婚,现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认为应在结婚地离婚,则任何一方可向国内登记结婚的民政局所处地点相应管辖法院起诉。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很难证明,一般不采用此种方法。
2.国外结婚,定居国外——国内一方原住所地、最后居住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双方在国外结婚,现定居国外,定居国法院认为应在国籍所属国离婚,则双方可向一方在国内的原住所地、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
3.一方居住国内,一方居住国外——国内一方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若双方一方定居国外,一方仍居住在国内,无论哪一方起诉离婚,居住在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双方均可向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起诉,需要提示的是原告在国内法院起诉时要提供在国外一方居住国外的证明,例如出入境记录,否则国内法院无法获知案件是否属于应由国内一方住所地的管辖的情形。
4.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任一方在国内的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双方均生活在国外,但不属于定居的情况,则向一方在国内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三、拖延时间“利器”:管辖权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诉法区区两条只有一百多字的规定,赋予了民事诉讼中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案件应在其他法院管辖的一项权利,但实践过程中却经常被滥用,严重偏离了立法目的。
根据某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关于管辖权异议案件数量统计如下:
由上述两表可知,管辖要异议案件共14068件,近三四年整体数量激增,其中以福建、河南、广东、浙江四省累计数量最多。这些案件中真正因为正当原因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有多少无法得知,但根据实务经验,很多案件的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之诉并非由于案情本身,而是基于各种各样的理由想要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例如离婚案件中被告不想离婚、原告着急离婚而被告为了多分财产故意拖着对方消耗其耐心、孩子在被告身边但时间尚短不足以使法官判给自己等等。
为什么提起管辖权异议会拖延诉讼进展?原告不同意移送管辖会不会被告就无法得逞?其实无论原告是否同意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案件都无法按照正常诉讼时间进行,被告都会达到拖延时间的目的:
由上图可知,无论原告是否同意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均可将案件进展向后推迟3至9个月甚至更长。因此,民事案件的被告应正当行使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不要因为非正当理由拖延案件进展,增加原告的诉累,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小结
笔者作为婚家律师,离婚在哪立案、能不能在北京立案是每一个案件遇到的首要问题。管辖法院的确定看似很简单,实际处理起来很复杂,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当事人开具被告《居住证明》遇阻怎么办?内容怎么写法院会认可?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我们应该同意还是不同意?等等细节性的问题解决好,从而明确管辖法院,后续案件才能顺利进行,希望当事人和律师都能顺利立案,早日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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