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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开庭注意事项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刀   发布时间: 2024-02-19 11:25:20   浏览:
离婚诉讼开庭注意事项作者长沙朱丹律师第一节庭审流程离婚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即使你请了律师,作为当事人你仍然要亲自到庭参加庭审;而其他的民事诉讼...

离婚诉讼开庭注意事项作者长沙朱丹律师第一节庭审流程离婚诉讼与其他民事诉讼的一个最大区别,就是即使你请了律师,作为当事人你仍然要亲自到庭参加庭审;而其他的民事诉讼,只要你聘请了律师,当事人是可以不到庭的。因此,熟悉开庭庭审的流程,对于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来说,就显得非常之必要了。庭审的流程一般是这样的:1、审判长宣读庭审纪律和注意事项。在这里要注意的是,大部分都离婚案件采取的是简易程序。所谓简易程序,在法庭组织成员方面就是只有一个审判员独任审判,而非三个审判员(或者一个审判员两个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因此,在简易程序审理的离婚诉讼中,你只能看到一位法官。2、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回避。所谓的回避,就是指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合议庭组成成员或者书记员与对方当事人有不正当的接触(比如说请客送礼)或者有利害关系(比如说审判长是对方的舅舅),就可以申请由法院将该名审判员或者书记员撤出本案审理。但是注意,回避的前提是你得有证据证明回避事由客观存在,否则会被驳回回避申请。3、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以及相关委托代理手续。核对无误后方可参加庭审。4、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如果你聘请了律师,建议由律师宣读较好。

如果你没有聘请律师,请直接从“诉讼请求”部分开始宣读,一直宣读到“此致,某某区人民法院”为止(请参看上文所附起诉状范本)。5、由被告宣读答辩状。一般来说,对方在提交答辩状的时候应当是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应当在开庭前由法院送达给你。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被告可能没有提交答辩状,或者只提交了一份答辩状,所以法院并没有转交一份给你。在这种情况下,我的建议是,立即向法院提出这一点,并要求对方复印一份答辩状给你。因为答辩状上就是对方的主要观点,而这往往就是庭审的争议焦点之所在。拿到书面答辩状,你就可以针对对方的答辩意见组织有效的反驳意见。而如果没有拿到书面答辩状,单凭对方宣读后的记忆作出反驳,则难免丢三落四,难以成章。6、原告举证被告质证。在这一阶段,原告将自己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按照证据目录的顺序,一一宣读证据材料的名称以及欲证明的事项,此即所谓“举证”。如果你向法庭提交的是复印件,那么审判长会要求你当庭提交原件核对(核对完毕会将原件归还给你)。你举证完毕后,再由被告按照你的举证顺序对你的证据一一进行质证。关于对对方证据的质证问题比较复杂,我将在下文中开辟一个专门的章节来讲述,这里就不赘述了。但你要知道的是,所谓的质证,就是从你的证据中挑出种种疑点。

如果法官觉得你的证据确实存在问题,就会要求你针对该疑点作出解释。如果你的解释不能说服法官的话,那么该证据很有可能将不会被法庭采用。在举证质证阶段,即使对方的质证意见让你很难接受,除非法官要求你做出解释,,否则不能随意打断对方发言,必须举手征得法庭同意以后才能针对对方的质证意见做出回应和解释。7、被告举证原告质证。该阶段基本上和上一阶段一样,只不过双方将举证质证的位置倒过来而已。8、双方举证质证完毕以后,法官会就仍然不清楚的案件事实对双方当事人提问。在这一阶段如果双方对于同一事实产生争议,法官可能会要求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证据。9、法庭辩论阶段。通过前面的几个步骤,法庭基本上已经把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了,所以这一阶段你不要把阐述的重心放在强调案件事实的细节上,而应当就法庭认可的事实发表法律上和情理上的意见。当然离婚诉讼开庭笔录,如果你聘请了律师,那么这一阶段就主要是你的律师的表演时间,由他来宣读你这一方的代理词。法庭辩论各个律师的风格都不一样。有的喜欢照本宣科,有的喜欢即兴发挥,各有各的优点,也各有各的缺点。但如果要我来选的话,我情愿选事先写好代理词然后照本宣科的那一种。因为至少他认真研究了案卷。不要太看重所谓的临场发挥了,在离婚案件庭审中,临时发生案情的重大变化的可能性不说没有,但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

如果你的律师告诉你他从来不写代理词,只靠经验和临场发挥打官司,我可以负责任的告诉你,这是在为他自己的惰性找借口。发表法庭辩论意见的顺序是先原告后被告。如果双方有新的补充意见的话,法官会再安排一轮辩论。但一次庭审最多不会超过三轮辩论。10、安排双方调解。对于离婚案件来说,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安排调解程序。有的法官喜欢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开庭;也有的法官喜欢先开庭,把调解程序放在双方发表完辩论意见之后。在调解阶段,法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如果双方都愿意接受调解,那么法官还会进一步询问是调解离婚,还是调解和好。任何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者一方要调解离婚,另一方要调解和好的,调解都将不再进行。11、发表最后陈述。如果双方最终没有调解成功,那么法官会要求你用一句话阐述你的最后请求。这个有点像香港法庭庭审的所谓“结案陈词”,但大陆的法官显然没有香港同行那么好的耐性去听一大通。这个阶段没什么好讲的,都是一个套路。原告方说:“请法庭支持我方诉讼请求”;被告方说:“请法庭依法驳回对方诉讼请求”。说完这句话,这个庭就算开完了。第二节不要忽略书记员如果你没有聘请律师,或者你聘请的律师看上去不太有经验,那么仔细阅读我下面的文字,这将可能改变你的诉讼结果。

在法庭上,除了审判员和陪审员之外,书记员也是不能忽略的角色。这一点不仅大多数当事人没有想到,很多律师自己也会忽略。在我刚刚入行的时候,非常幸运,遇到了一位好老师。他曾经特意培训我说话的语速,要求我控制在每秒钟三个字,不能多也不能少。知道这是为什么吗?因为法官、双方当事人和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是要被书记员记录在案的,这就是所谓的庭审笔录,是将来合议庭审理案件的关键依据之一。如果语速过快,不仅仅法官可能听不清你说话的内容,书记员也可能会来不及记下你所说的全部内容,只能凭印象记个大概,而往往没有把你所要表达的观点记录进去。当然,语速太慢了也不行,法官会认为你在拖延庭审进度,从而产生反感,得不偿失。书记员的重要性还在于她很可能成为当事人或者律师与法官沟通信息的渠道。在法院里,通常法官和书记员的搭档是固定的,一个法官配一个书记员。其实庭审完毕以后,法官会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判断,这个时候的判断是有倾向性的,也就是说谁在理儿谁不在理儿他心里基本上有数了。很多当事人喜欢在庭审后向法官打听他的看法,但法官是受审判纪律约束的,最基本的一条,不得提前透露审判结果或表达倾向性意见,所以往往你得不到任何答案。这个时候你不妨请你的律师去和书记员探探口风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旁敲侧击一下。虽然书记员也往往不会明说,但老练的律师往往会得到一些书记员在不经意之间透露的信息,然后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大致推断出案件的走向。不要讶惊,很多律师和书记员的关系都挺不错,甚至超过法官(当然,这是在不违反纪律的前提下)。本文系朱丹律师新著《离婚法律实用宝典》节选章节。阅读全文请到新浪爱问资料库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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