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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离婚协议》所约定的抚养费管辖问题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酒   发布时间: 2024-02-19 11:40:37   浏览:
一、问题提出近日,接同学咨询,关于签订离婚协议后,约定对方(住所地A)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生子归母亲抚养(住所地为B),后对方未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若向...

一、问题提出

近日,接同学咨询,关于签订离婚协议后,约定对方(住所地A)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婚生子归母亲抚养(住所地为B),后对方未履行抚养费给付义务,若向法院主张抚养费,则由何处法院管辖。

二、管辖法院

从民事诉讼法管辖一般规定来说,对公民提起诉讼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若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管辖。

因此,本案中,被告住所地A的法院当然享有管辖权。

本案的核心,在于除了被告住所地以外,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而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需要具备特殊条件,民诉法第二十二条就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说,只有被告处于特殊状态(被限制自由,或者下落不明,以及在国外的情形),才适用原告住所地。本案例显然不在此列。

另外(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最后一个途径则考虑,能否将离婚协议里边就抚养费的约定视为合同,若视为合同,则合同履行地法院享有管辖权,而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具体规定为民诉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能否据此主张原告住所地具有管辖权,关键在于离婚协议是否能视为合同。关于合同的定义,合同法进行了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故,通常来说,难以将离婚协议视为合同,并据此寻求管辖连接点。

三、相关案例

笔者尝试寻找类似案件管辖争议,法院的均持按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观点。

原告马某甲与被告马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6)苏0106民初5200号

裁判观点

本案原告以被告一直处于失联状态为由,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管辖权异议期间提出被告一直在南京,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称其住所地及工作地点均在兰州市,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房屋租赁合同予以佐证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原告称被告一直在南京,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对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予以支持。

何某1与何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滨海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苏0922民初2054号

裁判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抚养费纠纷,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经常居住地、户籍地)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诉法司法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