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也必需亲自出庭
委托诉讼代理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离婚诉讼代理人,承担诉讼义务,代为诉讼行为,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当事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不出庭,这是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原因之一,也是法律设立诉讼代理制度的目的所在,但离婚案件是例外,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是因为离婚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具有与其他案件不同的特点,在离婚案件中,离婚与否,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而感情问题是微妙复杂的,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出庭的情况下,才便于审判人员对此做出判断,此外,调解是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离婚或者不离婚,应由双方当事人来决定,不是诉讼代理人所能决定和表达的。
李某和张某系一对夫妻,两人长期感情不和,1999年8月,李某向a市b区人民法院起诉与张某离婚,法院受理此案后,传唤李某与张某按时到法院开庭,开庭当天,李某觉得出庭诉讼有失自己的身份,便委托律师钱某出庭,张某因正住院治病,也委托律师赵某代为出庭,并让赵某带上了一份自己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和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证明,法院指派审判员王某某审理该案(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开庭时,法庭核查出庭人员,发现李某和张某均只委托了律师出庭,因此裁定本案原告不出庭按撤诉处理。在本案中法院的裁定是正确的,因为此案乃是离婚案件,涉及到双方的身份关系,即使有诉讼代理人,也应出庭,因此原告李某不出庭的行为是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而被告张某因住院治疗无法出庭,向人民法院提交了书面意见,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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