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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代理词:女方同意离婚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果冻   发布时间: 2024-02-19 12:32:26   浏览: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审判员: 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 并指派秦有荣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 认真听...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审判员: 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 并指派秦有荣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 认真听取了 委托人的观点和理由, 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并积极调查取证, 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 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供法庭参考, 并恳请法庭采纳: 一、 原、 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没有和好可能, 请法庭依法判决原、 被告离婚。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 双方婚后虽然生活了 二十年, 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 彼此性格不合, 互不信任, 沟通困难。 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双方现已分居, 期间没有电话联系, 偶尔碰面,也是形同路人离婚诉讼被告代理词, 关系日益疏远, 感情越来越淡漠。 甚至在离婚诉讼前, 被告恶意改换门锁, 迫使原告漂泊在外, 原告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绝望。 事实证明, 原、 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已无和好的可能和必要,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如感情确已破裂, 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 原告性格文弱, 但不惜以诉讼方式离婚, 可见其态度坚决, 愿望强烈。 二、 被告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和对婚姻的不忠, 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夫妻感情恶化的重要原因是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 被告性格暴躁, 多次动手殴打原告, 对原告身体和心灵创伤巨大。 为了 维持家庭完整与和睦, 每次被打, 原告都是独自伤心, 家丑不外扬, 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压抑和打击。 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 反而更加变本加厉。 离婚诉讼前, 原告被打得鼻青脸肿, 经鉴定构成了 轻微伤, 并有充分证据证实。 此外, 被告对婚姻不忠, 长期与婚外异性同居, 毫不遮掩与避讳, 严重伤害原告的自尊心。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 32 条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实施家庭暴力的, 经调解无效, 应准予离婚。三、 女儿由原告抚养, 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 作为母亲, 原告与子女关系亲密, 感情很深, 不舍与他们分开, 原告从内心愿意抚养女儿和儿子。 但原告没有固定的工作, 没有稳定的收入,无力独自承担他们的生活费、 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 虽然女儿现在已经成年, 但大学四年她不可能有经济来源和独立生活的能力, 相对于儿子的抚养费, 女儿的抚养费用更高。 虽然原被告诉讼离婚, 感情已不复存在,但子女是无辜的, 从有利子女成长的角度, 原告认为, 女儿由原告抚养,儿子由被告抚养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

四、 本案财产的分割及债务的承担。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的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本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割的财产(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 包括婚后购买的房屋、 汽车、 50 万元股份和村集体分配的征地补偿款, 在庭审调查阶段已经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本案被告对于导致双方离婚有过错和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应适当多分, 而被告应少分或者不分。 原告所欠债务是用于购买住房, 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 离婚时,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应当共同偿还。 因此, 原告主张被告分担债务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 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已无和好可能, 请贵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维护原告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我的代理意见发表完毕, 请法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谢! 代理人: 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 律师 秦有荣 18859167332 2010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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