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十条之所以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的离婚诉讼新情况新理由,不予受理”,延续了老的民诉法的规定,希望已经经过一次诉讼审理及调解过程的婚姻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冷静下来,慎重考虑,再度磨合,看有无和好的可能。在这半年时间没有新情况新问题,不再受理新的离婚诉讼。
但是具体到实践中,千差万别,当事人在不准离婚后的半年时间里仍然觉得无法磨合,坚持离婚,那么什么是属于符合条件的“新情况,新理由”?
咨询者问道:她起诉离婚不准后,家庭关系更加恶化,老公到外地上班,近期将家中家具拉走(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水、电停掉,孩子被婆家带走她见不到孩子,还想通过诉讼解决的话能否立案,当然还未到六个月期满的期限。
这不应属于新情况、新理由可以属于提前立案的情形,可以说没有达到新情况新理由所规定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在不准离婚后,出现了足以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理由,如有一方对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等犯罪可能的,或有其他确定不能继续婚姻关系的严重情况和理由或者6个月内出现重婚;一方犯罪;一方公开与他人姘居;患禁止结婚的疾病等情况的。故建议其持续取证,达到了能够证明感情破裂的程度即可通过诉讼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时间: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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