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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杰律师:从庭审笔录和判决书看审判是否公正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棒冰   发布时间: 2024-02-19 12:44:24   浏览:
WXL诉CDZ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是向朝阳法院提交了《代理词》(详见:姜杰律师: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不是合同纠纷 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从《协议书》约定内容入...

WXL诉CDZ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是向朝阳法院提交了《代理词》(详见:姜杰律师: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不是合同纠纷 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从《协议书》约定内容入手分析了,本案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

在提交代理词的同时,也向法庭申请调查令,调查WXL在前面的承租公房信息,以证明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已就各自名下承租的公房作出处理:各自名下承租公房仍各自承租、使用,双方分配是公平的。

2018年5月3日,我的当事人(被告)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相见:姜杰律师:正确确定案由是公正审判的前提),2008年6月14日开庭时,向法庭递交了代理词(详见:姜杰律师:“成年人签字就得认”不是法治思维),从案由规定角度进一步论述了,本案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不是合同纠纷。

本文将从读懂庭审笔录(完整庭审笔录见)和判决书入手,分析一审判决是否偏颇。

抗辩式诉讼要求,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法官不得依职权为一方当事人主动调取证据。我们从这一个案例的庭审笔录来看一看,审判是否存在偏颇。

法律对法官调取证据的规定

法律对法官调取证据有那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主旨是在诉讼中大部分证据都是由当事人举证的,这是抗辩是诉讼的要求。

第二款则规定了例为情形,即法定的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条件。该款又分为两种情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和“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需要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才能调取。

第二种情况“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法院可以主动调取证据的。如何理解“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为了统一认识,避免法官主动调取证据职权被滥用(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六条做出了具体界定:

“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本案显然不具备上述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未经当事人申请法官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形离婚诉讼庭审笔录,见下文“一、二”两部分。

一、在一审原告未申请调查上诉人从公交客运七公司购买房屋的证据,法官主动为原告调取,并在判决书中声称原告申请调取,违法民事诉讼法规定。(见下图第二次开庭笔录第二页)

2018年3月15日第二次开庭笔录第二页

事实上在一审卷宗中既没有原告的书面申请,原告在一审庭审(笔录)中也没有提过申请法庭调取证据。双方当事人以往都没有诉讼经验,从庭审笔录看,也没有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

二、原告在一审中未申请法庭调取涉案房屋原始租赁信息,法官主动调取,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

这些都是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服务的证据。相反,对于被告主张的原告前门承租公房信息却不主动调取,对被告提出的卖房后原告到链家地产捣乱的事实法官为什么不主动去查?甚至在被告申请调查令的情况下,仍置之不理。(见上图第二次开庭笔录第二页)

三、在一审中法官要求被告提供有利于原告的证据。

在一审中被告没有要提交卖房合同及银行付款流水的证据,是法官要求被告提供的(当然法官的要求并没有记入笔录)。原告在原审这些“举证”都是应法官要求提交的有利于原告的证据。(见上图第二次开庭笔录第二页)

四、法官为防止被告日后逃债转移财产,在询问笔录中已经被告逃债的路堵死,比原告代理人考虑的还周全,俨然就是原告的代理人。(见下图第二次开庭笔录第三页)

第二次开庭笔录第三页

四、利用被告不懂民事诉讼法和头一次参加诉讼,剥夺了被告很多诉讼权利。

被告在开庭后委托代理人时还以为还要再开庭,不知道法庭辩论程序、最后陈述程序,更没有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就草草结束了。代理人询问法庭是否进行辩论?是否进行了最后陈述?被告说没有。

我们知道庭审笔录中所谓坚持答辩意见,都是法官为了简化程序引导的结果。

第二次开庭笔录第四页

五、一审侵害了被告委托代理人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一审从事实上剥夺了被告这一诉讼权利。

被告在一审中诉讼过程中,在判决前委托了代理人,出具了代理意见,一审没有把被告委托的代理人列为代理人,也没有考虑代理意见,这对上诉人是不公正的。没有法律禁止开庭后判决前委托代理人。

六、一审以原告没有实际损失为由没有判决20%的违约金,表明法官的心虚。

如果是合同纠纷,违约金的支付,以双方约定的违约条件成就为支付支付前提条件,并不以有实际损失为前提。一审没有判决违约金,就是明知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在判决违约金,使被告利益受损雪上加霜,恐不能承受,因此没有判决违约金。这就如同过去一些刑事案件证据不足,法官以“轻判”、缓刑判决以求心理安慰一样。

判决书第四页,完整判决书见以往文章

完整判决书见姜杰律师: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不是合同纠纷 而是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文。

综上,一审审判存在着不符合民事诉讼规定的诉讼行为,是审判有失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