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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酒   发布时间: 2024-02-19 12:52:14   浏览:
很多夫妻处于感情变异情况而选择离婚,此时的夫妻情分已经相对淡薄,很容易引发离婚纠纷。面对无法调解的离婚纠纷,大多会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离婚诉讼管辖权,此时就要确...

很多夫妻处于感情变异情况而选择离婚,此时的夫妻情分已经相对淡薄,很容易引发离婚纠纷。面对无法调解的离婚纠纷,大多会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离婚诉讼管辖权,此时就要确定管辖法院。下面就跟随找法网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离婚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一、离婚纠纷法律适用

处理离婚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31条、第32条、第39条至第41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

二、常见离婚纠纷

1、缺乏婚姻基础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主要是出于包办、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草率结婚等原因而引发的。当事人缺乏应有的婚姻基础,如果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很容易引起离婚纠纷。

2、 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剥削阶级思想而引起的离婚纠纷,主要是指封建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所造成的离婚纠纷。受剥削阶级思想影响的可能是一方,也可能是当事人双方。在我国现阶段,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封建传统仍有一定的影响,男方有严重的夫权思想,打骂、虐待女方,限制或干涉女方参加社会活动,致使女方不堪忍受提出离婚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还占有一定比例。

3、 一方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因一方犯罪服刑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情况不一;有的是夫妻感情尚好,一方犯罪后,对方出于思想顾虑,要求划清界限,或者遇到实际困难而提出离婚;有的是夫妻原已长期不和睦,一方犯罪后对方即提出离婚;有的是由于一方累次犯罪,或犯强奸罪、重婚罪等,伤害了另一方的感情等等。

4、一方患精神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

5、其他缘由导致夫妻感情恶化而引起的离婚纠纷。此类离婚纠纷包括因家庭经济问题、子女问题、赡养老人问题而引发的,也包括因性格不投、志趣不合、感情淡化或变异而引发的纠纷。

三、离婚纠纷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1、一般管辖原则

一般来说,离婚纠纷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采取“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规定

有下列五种情形,原告住所地对离婚纠纷有管辖权: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5)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综上所述,离婚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一般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特殊情况下按照“被告就原告”原则确定。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确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出。按照假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欢迎到找法网寻求免费在线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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