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因_____起诉结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____感情确已断裂,无和好可能。正如上诉所述,由于双方婚后交往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离婚诉讼答辩状,婚后双方时常因家庭琐事争执,且上诉在吵架然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结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原、被告双方早已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_____年____月起仍然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____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____市____大道____号__幢___单元___层____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________X号,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当时订购价为___元,现估值大概为______元左右;
2、共同债权:因订购上述房产向建行按揭贷款____万,目前尚欠建行货款______元。
三、针对上诉的诉讼恳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后买给被告的珠宝不能算夫妇共同财产,因为这是上诉婚后以结成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予行为,后来双方早已结成离婚,该赠与物也早已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项链系被告方的时侯用具,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结婚时也应当归被告所有;
2、原告宣称其父母给双方购房钱________元,与事实不符。该_____元实际是上诉父亲在结婚前_____天左右拿给男方(被告)的聘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上诉所述的共同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觉得: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官查证并给以采纳。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日期:
附:
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
时间:2024-04-14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19
时间:2024-04-12
时间:2024-04-15
时间:2024-04-11
时间:2024-04-08
时间:2024-04-15
时间:2024-02-19
时间:2024-04-11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19
时间:2024-04-14
时间:2024-04-13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19
时间:2024-04-12
时间: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