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离婚管辖法庭怎样确定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结婚诉讼,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列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辖:
1、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常常居住地的由上诉胜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下落不明或则宣告失联的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被劳动教养或则被监禁的,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结婚诉讼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则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上诉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上诉常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对结婚管辖权异议何时提出
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觉得受诉法庭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庭管辖的主张或则意见。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递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创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创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该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仍未做出决定的,不得步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创立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受诉法庭应该做出书面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庭。
异议不创立的,裁定给以驳回。裁定书应该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庭的判决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下一级法庭提出再审。在一审法庭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之后,就应该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出席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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