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律师敬爱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顾某某的委托,指派陈立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席本案的诉讼活动,现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院参考。一、本案原被告双方爱情确已断裂,法庭应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本案原被告双方是经人介绍相恋,且相恋不到一个月就离婚,双方爱情并不稳定。且自离婚之后,也并未构建起真正的夫妇爱情,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双发性格不和,经常互不信任,沟通困难。本着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 原告曾于二0一零年提出结婚恳求。但是法庭裁定不准结婚。二 0一一年十月, 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达 3年之久。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居满三年的, 构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允许结婚。二、被告分居期间外欠债权,不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1、被告所负债权为原被告双方 3 年分居期间所负,且债权人刘某也只原被告双方已分居,所以此期间产生的所谓债权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妇共同生活所负的债权。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妇共同生活所负的债权,应当共同清偿。综上所述离婚诉讼被告代理词,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夫妇双方必须共同生活,所附债权为为了共同生活所需而借。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早于二0一一年十月即开始分居单过。从被告向法院所递交的外欠债权的证据来看,其所谓债权均是在二0一一年十月(也就是原被告双方开始分居)之后产生的。从方式上来说,原被告之间的夫妇关系没有解除,但在实质上,原被告双方已经没有共同生活了,这一点除了为双方所认同,而且在客观上债权人刘某也清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这是个不争的事实。既然双方早已历时两年没有共同生活,而在此期间产生的所谓债权,当然不能视为夫妇双方的共同欠款。 2、从所负债权的使用用途来看,被告所谓外欠债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不能视为是夫妻共同债务。我国婚姻法规定,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购置住房所负的债权;因履行扶养教育、赡养义务、治疗癌症所负的债权;因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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