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离婚官司,委托律师帮忙,可是离婚诉讼授权委托书如何写?下面小编整理了几篇模板,希望可以帮到你~!
离婚诉讼授权委托书模板
委托人: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
姓名: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敌方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代为递交诉状、申请保全、回避;参加全部庭审包括陈述案情、庭审调查、庭审辩论;代为理退诉讼或保全费用;
特别授权:签收通常法律文书;签收裁判文书;承认、变更、放弃诉讼恳求;代为进行和接受调处、和解;代为胜诉;提出起诉;提起再审;代为申请强制执行, 领取接收赃物和货款。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 日
离婚案件代理权限探讨
离婚案件是基层法官民事案件的重要版块,其复杂性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强,离婚案件的代理权问题是基层法官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之一,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
诉讼代理制度的出现和发展应当是社会进步的产物,指的是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则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活动。诉讼代理制度就其本质而言,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刑事权益,而依靠别人帮助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诉讼制度。诉讼代理制度作为一项完整的法律制度,由诉讼代理的种类,诉讼代理的效力,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和法律地位,诉讼代理权的范围,诉讼代理的方式,诉讼代理关系的发生、变更和剿灭等众多内容构成。在大范围的诉讼代理中,存在法定诉讼代理、指定诉讼代理和委托诉讼代理几种分类,其中,指定诉讼代理除指定法定代理人外,实质上也是委托诉讼代理,即指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也须要被代理人授权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也就是说,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委托诉讼代理人赶超被代理人授权范围施行的诉讼行为,只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否则属于无效的代理行为,应由代理人自己承当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根据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行为对委托人利益影响的程度不同,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在司法实践中分为通常授权和非常授权两种。这两种不同的委托授权,诉讼代理人施行的诉讼行为是不一样的。委托人只作通常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只能代为进行通常的诉讼行为,也称为程序性诉讼行为,如控告、应诉,提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申请回避,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等等,而无权处分委托人的实体权力。凡是诉讼代理人代为施行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力有重大影响的诉讼行为,必须有委托人的非常授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2款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恳求,进行和解,提起起诉或则再审,必须有委托人的非常授权。也就是说,诉讼代理人要施行上述几项代理行为,必须由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非常写明。未非常写明的,只能视为通常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施行这种诉讼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仍属于通常授权,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恳求,进行和解,提起起诉或则再审。
如果根据以上分类,婚姻案件的委托代理也应当遵守通常授权代理与非常授权代理这样的代理权限界定,但因为法律对结婚问题的非常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了怎样确认婚姻案件代理权限这一困局。
一、离婚案件是否存在非常授权代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抒发意志的以外,仍应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这是民事诉讼中的非常规定,指明了结婚案件当事人是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本条应分为两个部份加以理解,一是结婚案件不论是否委托代理人离婚诉讼代理人委托书,当事人必须到庭出席诉讼,当庭表明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出席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也就是说,当事人不能出席诉讼,即使委托代理人,也不能由代理人代其表示结婚与否,也不能由代理人对有关实体权力处分表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到庭出席调处的,除本人不能意志的以外,应当开具书面意见。”第15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应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定。民诉意见对结婚案件代理权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即诉讼代理人不能在没有当事人表态的情况下出席法庭调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结婚案件,法律做出了特殊规定,原则上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处分权力,但若果法定代理人不出庭,却毋须由法定代理人出据书面意见,而由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但值得注意的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依然没有规定可以授予诉讼代理人非常授权委托的权力,而是由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定。因此,离婚问题从法律的规定上看,不存在非常授权代理。
从司法实务上看,离婚案件法官判定能够达到结婚惟一的标准是夫妇爱情是否确已断裂,对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等法律明晰规定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问题,审判中容易依照证据做出判定,而“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则无法认定,而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明晰规定的情形却是少数,对于夫妇爱情的认定,也只有当事人最有发言权,如果才能由代理人代理其做出夫妇爱情是否断裂的判定,对双方当事人均不甚合理,尤其对对方当事人来说,更容易导致矛盾加剧。所以,离婚案件不应适用非常授权代理。
二、婚姻案件除结婚问题的其他方面是否存在非常授权代理的问题
离婚案件除结婚问题外,还存在财产分割、子女赡养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当事人双方就结婚问题没有争议,那么,在其他问题的处理中,代理人是否还能代理当事人处理相关实体权力?对此,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想法。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应该包括整个案件的处理,而非仅仅是结婚与否的问题,因此根据字面理解,代理人在整个案件的处理中都只是通常授权代理。但在司法实务中,大多数人觉得婚姻案件除结婚与否的问题不能非常授权代理人处理外,其他问题都可以授权代理人处理。
笔者觉得,离婚案件全案以不适用非常授权代理为宜,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结婚案件中,离婚与否的问题是典型的人身关系问题,与当事人密切相关,因此由当事人亲自处理为宜。且假如结婚与否假如才能由代理人代理处分,代理本身存在的表见代理、恶意代理等问题将对当事人乃至全社会引起巨大的危险。
其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具有人身属性的,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也只有当事人才最了解财产的价值和意义,法院通常在分配上也做不到绝对平均,因此在分配中也须要当事人自己抒发意志。当然,这里还存在夫妇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与结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的性质差别问题,两者都与人身属性相牵连,而夫妇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没有疑惑的被列为普通的财产案件,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适用通常授权代理,也可以适用非常授权代理(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这里须要澄清的是结婚案件应从全案整体出发,充分考虑案件中的人身诱因。
第三,在孙辈扶养问题上,虽然法律做出了相关规定,但依然不能排除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变更抚养权,不能在当事人意志之外,由代理人表态孙辈由谁扶养,如何扶养,这样将导致对孙辈权益的侵犯,也不利于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的执行。
在具体案件中,许多当事人、代理人乃至法院由于不理解结婚案件代理权的特殊性,出现了当事人缺席又没有出据书面意见的情况下的结婚调处和裁定,或者当事人缺席法庭未能裁定,到处找寻当事人寻问其关于结婚意见的情况,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要将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审判实践结合上去,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司法疗效和社会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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