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如果上诉已向法庭控告结婚,作为被告应怎样打算能够起诉呢?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被告假如没有任何的打算,或者仅仅是悲观的等待,那么确信无疑将在结婚诉讼中身陷被动地位。
下面,杨欣律师将结合多年的结婚诉讼经验,告诉你应该怎样打算,方能在结婚诉讼中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
——如果你不想结婚……
如果你不想结婚,如果上诉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妇爱情断裂的证据,那么你就毋须很过分担忧,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法院对于上诉的第一次控告通常都不会裁定结婚。
需要注意的是,这仅仅是“一般情况下”,而且前提条件是“原告没有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妇爱情断裂的证据”。针对这样的结婚案件,被告也千万不能大意,因为并不是一句“不同意结婚”就能解决诉讼中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此时被告还应做好如下打算:
1、筛选事实,明确诉讼方向
原告被告自结婚登记一来,肯定发生了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事,这些风波定然有对被告有利的事实,也有对被告不利的事实。原告向法庭控告,被告首先应该筛选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避免自诩对自己不利的事实。
筛选出相关事实后,应当对上诉在诉状主张的事实进行答辩。确定什么事实是真实发生的,哪些是上诉歪曲的,哪些是因为原被告沟通不畅造成的等等。
此时,被告还应充分判定夫妇双方是否还有和好的可能。如果有,被告筛选事实及对抗答辩时应该坦诚承认自己的错误,明确做出改正的承诺,恳求上诉宽恕;如果根本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仅仅是想拖延上诉(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或想使上诉在财产分割方面做出让步等,被告则不能随便承认自己所犯的错误。因为一旦承认就等于自诩,而自诩的事实即使此次结婚诉讼法庭裁定不准结婚,但是当6个月届满,原告第二次控告时,被告在第一次控告结婚时当庭的自诩则可以作为上诉第二次诉讼离婚的证据直接使用,这是对被告极为不利的。
为此,杨欣律师在此提醒结婚案件的被告:在庭审前首先应充分明白什么话该讲离婚诉讼案子,哪些话不该讲,该讲的话必须要讲下来,不该讲的话千万不能讲,讲错了话可要承当不利的法律后果。
2、搜集证据,反驳上诉主张
原告胜诉结婚,原告在控告的同时通常会向法庭递交夫妇爱情断裂的证据、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小孩扶养方面的证据等等。对于那些证据,被告不能由于法官肯定会裁定不准结婚而轻松大意。因为假如被告不及时、充分的打算应对,将可能造成以下后果:
A、如果被告不及时收集指责证据,将来可能造成对抗证据灭失或为上诉隐藏而难以收集,势必影响到上诉在第二次控告结婚时被告未能提供相应指责的证据;
B、如果被告不提供证据对上诉主张的事实或证据进行辩解,给法院带来的印象将是上诉主张的事实就是客观事实。这种印象一旦产生或在判决书中得到确认,那么对于被告在6个月后的第二次结婚诉讼上将导致不利影响。
杨欣律师提醒:被告证据的收集应以上诉主张的事实范围内为限,对于上诉容易转移或隐匿的证据,被告最好不要在上诉第一次控告结婚期间打草惊蛇。
——如果你也想结婚……
如果被告也想结婚,或者上诉早已把握夫妇双方存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妇爱情断裂的证据,那么法官裁定结婚势在必然。鉴于此,被告无需在夫妇爱情是否断裂的证据上大费周章,因为离婚诉讼的焦点将是财产分割或孙辈扶养,也或是结婚过失赔付或经济困难帮助等。针对这些情况,被告应积极主动的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反驳上诉的证据或主张的事实。
孤证通常很难得到法庭的认可,只有收集完整的证据链方能实现证明的目的。原告所收集的证据能证明哪些事实,是否符合法定的证据要件,是否存在证据漏洞或瑕疵等等,被告辩驳上诉证据应主要从这种方面进行,同时被告自己收集证据也应注意那些方面。
杨欣律师在此须要提醒诸位的是:对于任何一个案件来说,证据问题都是难点。证据的效力问题及证据是否还能达到当事人想要的证明疗效,这些都非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员所能判定的。为此,慎重一点的话,当事人最好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证据,或在结婚诉讼中委托律师协助,这样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疗效。否则,当事人耗费了极大的人力物力辛辛苦苦所收集的证据,可能一到法院就一无是处。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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