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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5年4次起诉离婚均被驳回,如何看待中国离婚难的问题?离婚案调解指标是真的吗?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沙冰   发布时间: 2024-02-19 13:42:24   浏览:
不是我说,有些结婚案件的法院,真的是太不负责任。为什么法院裁定不准结婚?因为如此写裁定简单、省事。如果判决离婚,法院还要进一步处理财产问题和孙辈赡养问题。尤其是...

不是我说,有些结婚案件的法院,真的是太不负责任。

为什么法院裁定不准结婚?因为如此写裁定简单、省事。

如果判决离婚,法院还要进一步处理财产问题和孙辈赡养问题。尤其是财产问题,有的配偶不清楚对方财产情况,申请法庭去调阅证据,法院可能须要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阅相关材料以摸透财产情况。涉及财产分割的,可能还须要评估、拍卖。整个流程走出来,耗费法院好多时间和精力。

而法院又有立案的压力——新案子不断进来(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老案子结不出去。

这时候,有的法院就干脆驳回结婚的诉求,能不判距就不判距,这样就不用处理任何财产、子女问题,而且裁定的内容非常好写,归根结底一句话——无证据证明夫妇双方爱情确已断裂,你是上诉,你要求结婚,你证明不了爱情确已断裂,那法庭只能驳回。甚至有的结婚案件,上午开完庭,第二天就收到了驳回的裁定。

“无证据证明夫妇双方爱情确已断裂”,这句话看似合理,你看哈,打人本身不等于爱情断裂吧?出轨本身也不等于爱情断裂吧?那不就是没有完成举证吗?

但你细寻思都会发觉,这特么完全证明不了啊,原告递交的证据都只能证明客观上的事实,而爱情确已断裂,却是个主观上的判别。原告提供再多的证据,法院仍然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

正因这般,需要把这些主观上的判定,外化为客观上可以证明的事实,所以在1989年12月13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怎样认定夫妇爱情确已断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14种认定爱情确已断裂的情形(该意见已于2021.1.1废止)。

1.一方患有法定严禁离婚的病症,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诱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无法医治的。

2.婚前欠缺了解,草率成亲,婚后未完善起夫妇爱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后晓得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离婚,或一方在夫妇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误导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代办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后提出结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完善起夫妇爱情的。

7.因爱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妇义务的。

8.一方与别人私通、非法同居二次离婚诉讼,经教育仍无悔罪表现,无过失一方胜诉结婚,或者过失方胜诉结婚,对方不同意结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控告结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结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场等陋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无法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改判常年判刑,或其违规,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妇爱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控告结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殴打、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强奸,或强奸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诱因引起夫妇爱情确已断裂的。

而我们注意到,无论是上述《具体意见》还是现今的《民法典》第1079条,都留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妇一方要求结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处或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如果爱情确已断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结婚。

有下述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结婚:

(一)重婚或则与别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则强奸、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场、吸毒等陋习屡教不改;

(四)因爱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造成夫妇爱情断裂的情形。

这就赋于了法院,在案件不存在其他法定应该裁定结婚的情况下,可以综合案件的其他具体情况,发挥自由裁量权,对夫妇爱情早已断裂进行认定。

这个案件中,即便上诉无法证明自己遭到了被告的家庭暴力,无法证明被告有赌场陋习屡教不改(具体能够证明没见到相关证据不好判定),至少上诉多次控告要求结婚,已经表明了结婚的坚决心态,而被告声称“婚一旦距了,我就要报复”完全看不出想要维系婚姻的心态,法院完全可以按照这一兜底条款,支持上诉结婚的诉求。

所以,这样的案件以“无证据证明夫妇双方爱情确已断裂”为由不支持结婚,我个人觉得是荒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