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结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离婚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是结婚诉讼中利害关系人在对方正在或立刻要转移财产,若不采取应急举措限制其行为,将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未能挽回的损失,而又来不及控告时,在控告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举措。
离婚诉讼中的诉前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重要诉讼权力之一,有如下重要作用:1.诉前财产保全的特性是能及时有效地避免义务人转移、隐匿、挥霍其财产。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处于查封、扣押、冻结状态,其想要逃避法律义务已成为不可能。因此离婚诉讼财产保全,其常常会主动与申请人协商解决纠纷。实践证明,大量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案件(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都在诉讼前或诉讼中以和解方法得到了解决,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2.由于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人民法院的控制之下,当即可直接执行这部份财产,及时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申请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离婚诉讼中怎样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制度是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之一,对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具有重要作用。为避免结婚时一方当事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妇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举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时,可以勒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提供担保的价值应相当于恳求保全的数额。提供担保的目的是为申请不当而给被申请人导致损失时提供保证。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离婚诉讼是解除夫妇关系的变更之诉,如果同时兼有分割夫妇共有财产的给付内容,可以适用财产保全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对结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举措做出规定:“夫妻一方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则夫妇共同财产采取保全举措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举措可能导致损失的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该条主要包含两层涵义:一是审理结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举措提供担保的数额可适当减少;二是在采取保全举措可能导致损失的范围内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可见,应否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数额应视是否诉讼保全或诉前保全及具体案情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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