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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解答离婚冷静期的疑与惑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沙冰   发布时间: 2024-02-19 13:50:09   浏览:
自2021年1月1日起,离婚冷静期即将加入结婚登记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乐意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

自2021年1月1日起,离婚冷静期即将加入结婚登记程序。按照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乐意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结婚登记申请。期限期满后30日内,双方应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结婚登记申请。

在结婚程序中降低冷静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觉得此举有利于避免冲动结婚,给夫妇双方提供修补爱情的机会,有人则觉得此举限制了结婚自由(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会导致结婚难现象的发生,还有人害怕结婚冷静期庇佑了家暴,并给转移财产留有空间时间……

那么,应怎样正确看待结婚冷静期?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专访了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局长、家事审判团队负责人周袁,请他对公众疑惑做出解答。

问题一:增设结婚冷静期制度的意义何在?

冷静期,是解决固守结婚自由法律、权利底线与抑制离婚率快速下降、维护社会稳定之间矛盾的折中办法。很多时侯,一些人非常是年轻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是到法庭控告结婚常常并没有经过深思熟虑,而是出于负气或是一时冲动下的选择,其实夫妇爱情并没有断裂,还有挽回和修补的可能。在此种情况下,设置一定年限的冷静期,可以使夫妇双方在冷静期内进行情绪调整、婚姻救治和理智选择,从而有效防止冲动结婚情况的出现。另外,设置结婚冷静期有利于建立我国结婚制度,协调婚姻当事人与未成年孙辈的利益。

问题二:离婚冷静期是否限制了结婚自由?

设置结婚冷静期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冲动结婚,但结婚主动权一直把握在夫妇双方手中。离婚冷静期内是否撤回结婚申请、冷静期期满后是否申请结婚,仍然取决于夫妻双方。

另外,民政部门仅对夫妇双方对结婚、子女赡养、财产分割、债务承当没有争议的婚姻关系给以处理,若夫妇双方未就结婚事宜协商一致,则难以在民政部门申领结婚登记手续。要求结婚一方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形式恳求法庭解除夫妇关系。所以在结婚登记程序中引入结婚冷静期并不影响结婚自由。

问题三:夫妻一方再婚心态坚决,是否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结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乐意结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结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时限期满后30日内,双方应该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结婚登记申请。该条文是结婚登记程序中引入冷静期制度的法律依据。换言之,是从法律的高度对登记结婚程序做出限制性规定。所以,即使一方再婚心态坚决,也不可以拒绝执行冷静期。但是,如果冷静期期满后,双方未能就结婚协商一致,坚决结婚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

问题四:冷静期是否不利于保护被家暴者?

对家暴零容忍,是社会不容蔑视的文明底线,冷静期绝对不是家庭暴力的“庇护伞”。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当事人多向法庭控告结婚。家庭暴力属于危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夫妇间冲突。如果认定存在严重的家暴情形,当事人因家暴而要求结婚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则法庭不再适用结婚冷静期制度,以防止受害人遭到伤害。另外,家暴受害人还可以向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问题五:冷静期内强行发生两性关系,是否涉嫌性侵?

离婚冷静期内一直属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在此时并未实际解除。因此,双方一直享有夫妇权力,也应依法履行夫妇义务。但这并不代表一方可以违反另一方的意愿发生两性关系。离婚冷静期内发生两性关系以双方意愿为前提。若违反妇女意愿,以暴力、胁迫或则其他手段虐待妇女,有充分证据才能证明的,则可以认定构成猥亵罪。

问题六:冷静期内夫妇一方转移财产或挥霍财产如何办?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恳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妇共同财产或则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妇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病症须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妇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试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在结婚分割夫妇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则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觉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度分割夫妇共同财产。因此,无论转移、挥霍发生在何时,另一方都可以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第1092条的规定处理。

问题七:冷静期内,如若夫妇一方形成新的债权或平添新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妇共有债权、共有财产?

我国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有着明晰规定。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债权或财产,并不能一概认定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绳。离婚冷静期与夫妇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问题八:冷静届满后,双方原先达成的结婚合同一方毁约变更如何办?

登记结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只有夫妇双方自愿结婚,且对孙辈扶养、财产分割、债务承当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才可以适用登记结婚。如果登记结婚程序中的冷静期期满,一方对结婚、子女赡养、财产分割等事项形成其他意见和看法,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的,则不再符合登记结婚的适用条件,要求结婚的一方可以采取诉讼的形式解除婚姻关系。

问题九:该项制度施行之前,法院在审判中是否有相关实践,效果怎样?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的结婚冷静期适用于登记结婚。该条虽未对诉讼离婚中的冷静期制度做出明晰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对诉讼离婚冷静期制度早已作了积极探求。也可以说,正是诉讼中结婚冷静期的有益探求和经验总结,促进了登记结婚冷静期的颁布。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家事审判方法和工作机制变革的意见(试行)》,其中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案件情况举办调处、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该条即是对诉讼中的结婚冷静期做出了规定,其功能也在于降低冲动型结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更准确的裁判。

就庐阳区法院而言,以家事审判形式和工作机制变革为契机,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对结婚冷静期制度进行了创新式应用,采取开具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筹建冷静期,即在双方对于婚姻冷静期已达成合意的情况下,由法官开具调解书加以确定,不侵害当事人的婚姻自由权。在法律框架内,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结婚冷静期为自调处之日起的6个月,让双方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调整情绪、救治婚姻,实现在不侵害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和质权的基础上,防止冲动结婚离婚诉讼的时间,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疗效。

对于生效的结婚案件,考虑到当事人在进行其他刑事活动时会被要求开具结婚判决书,存在隐私泄漏的风险,庐阳区法院自行设计了制式化的结婚证明书,只载明案号、当事人姓名、离婚判决书生效时间等信息,不涉及案件事实,其证明效力等同于裁判文书,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个人隐私。

问题十:该项制度施行以后,法院家事审判工作会有什么改变?

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离婚冷静期制度急剧引入结婚登记程序,可能会造成诉讼离婚案件增多,法院家事审判压力会进一步加强。另外,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婚姻法被废止,新的司法解释仍未颁布,衔接期怎样处理婚姻案件,也存在一些待解问题。 (记者 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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