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与现役军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结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失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刑事新政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条规定:“军人不同意结婚时,应教育上诉珍视与军人的夫妇关系,尽量调处和好或裁定不准再婚。”
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具有军藉的党员与战士。包括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员与战士。在部队工作未取得军籍的员工和其他人员及退役、复员和退伍人员均不属于现役军人的范围。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结婚,是指非军人配偶向现役军人提出结婚。如果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现役军人向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结婚,不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与军人结婚去那个法庭控告
如果现役军人的配偶有现役军人违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下的前三项行为之一的证据,证明军人一方犯有严重损害夫妇爱情、属屡教不改,不可原谅的错误,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的规定,不必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军人所在单位团以上机关驻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对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做出了详尽规定,将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并借此来分辨军人离婚诉讼的地域管辖。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结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则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结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部队文职党员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非军人一方提出结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常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结婚诉讼的,由上诉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如何与现役军人结婚,与军人结婚去那个法官控告的全部内容军人离婚诉讼,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与现役军人结婚的程序要比解除普通婚姻关系复杂好多,尤其是当军人不同意结婚时,想要解除婚姻关系确实须要克服重重困难。想要解除军婚,我们建议您还是聘请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从旁协助。律师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法官的办案程序,能给您好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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