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撤诉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撤回(2009)第***号的反诉。
撤诉恳求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一案,贵院早已结案受理,受理案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然达成调处合同,或者双方早已调处和好,因此申请撤回诉讼恳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结婚胜诉后,当事人可以再度胜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胜诉或人民法院按抗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恳求再度胜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胜诉或则按抗诉处理的结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控告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但是,法律并没有明晰规定这六个月怎么起算离婚诉讼撤诉申请书,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混乱,本文就实践中结婚胜诉起算时间的几个误区加以剖析:
误区一:以上诉申请抗诉的时间为起算点
以上诉申请抗诉的时间为起算点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但笔者觉得持这些观点的人犯了一个常识性的错误,因为上诉提出抗诉申请,法院并不必然地给以允许,经过审查,可以允许胜诉,也可以不允许胜诉,是不确定状态。
误区二:以法庭做出结案判决之日为起算点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准许或则不允许胜诉的判决属于不可以原告的判决,不少审判人员觉得这类判决一经做出即生效,无需以送达之日作为生效之日。笔者觉得该观点有失相悖,理由有:1、法院做出判决属于一种内部行为,如不送达即不能形成对外的法律效力;2、离婚的胜诉生效日期对当事人的权力义务能形成影响,如不送达至当事人,当事人即处于不知状态(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其再度胜诉的权力都会遭到一定阻碍。因此,离婚的胜诉判决做出后仍未生效,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后方能形成法律效力,因此把法官做出结案判决之日视为六个月的起算点也不妥。
误区三:以上诉收到胜诉判决之日为起算点
该情况多出现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中。当被告下落不明时,被告应诉材料无法送达,而通过公告形式送达历时过长,所以,不少当事人选择胜诉以待六个月后再行控告。而法官做出结案判决后同样也面临着无法向被告送达的问题,且觉得不用向应诉材料未送达的当事人送达胜诉判决,所以,直接以上诉收到胜诉判决之日作为起算点。这样虽然也不影响上诉再度胜诉的权力,但是,笔者觉得该做法与第一百四十四条的立法精神不符。立法上之所以非常对结婚案件要规定“六个月”,是出于对维护婚姻稳定性的考虑,原告无论以何种理由胜诉,客观上讲都是给被告一个反思、改正的机会,也是原被告婚姻和好的一种抓手。如不向被告送达,即使被告失去了这样一个机会,也不利于婚姻稳定性的建立。另外,导致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形好多,也不排除上诉故意不提供被告确切地址以达到快速结婚目的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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