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恳求:
1、解除上诉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离婚后上诉乐意继续请人照顾被告,或者被告由其母亲或妹夫等家人照顾;
3、女儿由上诉扶养;
4、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6年1月6日离婚(补办结婚证日期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03年6月14日自杀而患有缺氧性脑病,且留有严重的后遗症,如智力障碍、语言不清、记忆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常年请人照顾。
1、夫妻分居五年,没有夫妇生活。自父亲自杀以来我们仍然分居,长期没有夫妇生活,甚至连正常人的生活都没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杀严重地影响了我的生活、身体和工作。过去两年来,我除了要承当繁杂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还要照顾母亲,一年四季没有休息日,尤其是节假日护工也要回去时更忙。妻子的自杀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精神负担,身体状态也显著变坏(如高血压,反复出现口腔溃疡、前列腺炎、免疫力增长等)。抢救和医治也给我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各种费用先后花去了十余万元(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现在的检测费用和药费平均每月约为2000元.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庞大药费支出,我仍然透支身体承当更多的教学任务,这样才勉强维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而遭到了很大的影响,以前每年都有数项科研成果民事离婚诉讼,但近两年来由于父亲的诱因没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女儿及家人的纠缠严重地干扰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杀以来,其父柳*山胡搅蛮缠,屡屡干扰我的生活和工作。自父亲2003年6月入院以来就开始赖皮,一直恐吓要与我拚命。妻子出院后,他与堂弟和妹夫等人常常来我家、我妈妈家、妻子的工作单位新闻大学、我的工作单位外语系和中学办公室无理争吵,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数次在上班时制止我去上课。妻子家人的行为严重地干扰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来父亲自杀使我就很难过,他们的所作所为更是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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