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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院对诉讼代理人资格的审查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布丁   发布时间: 2024-02-19 14:20:26   浏览: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素养的普遍提升,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纷争,维护权益。但是,由于人们对法律诉讼程序的欠缺,绝大多数人还是通过委...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素养的普遍提升,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纷争,维护权益。但是,由于人们对法律诉讼程序的欠缺,绝大多数人还是通过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在司法活动中,由于当事人授权委托不明,或者受委托的法律工作者赶超委托代理区域,甚至有仿冒授权委托的情形发生,如法官不加以严格审查,让无资格出席诉讼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就有可能因程序违规而导致冤案,从而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充分地保护。这样,不仅降低了当事人的讼累,也浪费法官有限的审判资源。所以,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是法庭诉讼活动中不可忽略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范围

诉讼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则当事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的人。根据授权范围的不同,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限也不相同。有通常代理与特别代理两种。诉讼代理的取得,又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种。法定诉讼代理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的诉讼代理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的委托而从事诉讼代理的人。在这里主要谈一下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审查问题。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可以被委托兼任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有以下几种人员:

1、律师。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主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律师在执业范围和区域上没有非常的要求和限制。律师参与诉讼,应当审查律事务所开具的委托函、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及律师执业证书。

2、基层法律工作者。基层法律工作者有资格代理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法律顾问,原则上应以当事人一方户口在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辖区内为准,当事人一方户口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由当事人一方常常居住地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该案案件。要注意审查该法律服务所与当事人所在辖区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该不予允许代理。根据《司法部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诉讼代理执业区域问题的批复》规定:“《乡镇法律服务业务工作细则》(司法部令第19号)第十四条笫(四)项“当事人一方坐落本辖区内”的“本辖区”,是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市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市(县)行政区划辖区”,“乡、镇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受乡镇法律服务所的委派,可接受聘请,担任本辖区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其只能代理本乡、镇辖区范围内的一方当事人的案件。基层法律工作者要递交书面委托协议、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坐落本辖区內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近亲属。当事人的近亲属主要指与当事人有夫妇、直系姻亲、三代以内直系姻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赡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他们与当事人关系亲昵,有利于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项代理必须审查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的身分关系。当事人的近亲属应递交书面委托合同、身份护照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公安机关和所在基层组织开具的证明等材料。

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递交书面委托合同、身份护照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劳动协议、工作证或则工资单等相关证明材料。

5、有关的社会团体或则当事人所在社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有关的社会团体,通常指案件的内容与其业务或职责有一定联系的社会团体。但出席诉讼代理,必须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代办有关委托代理诉讼手续。上述代理人应递交书面委托合同、身份护照、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代理人还必须符合最高法庭关于适用《民诉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审判人员及法官其他工作人员在卸任2年内离婚诉讼代理人委托书,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允许;审判人员及法官其他工作人员卸任2年后(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担任原任职法官案件的代理人,对方当事人觉得可能影响公平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不予允许本院卸任人员兼任诉讼代理人。但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则监护人代理诉讼的除外。审判人员及法官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则母亲,担任其所在中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允许。

二、委托诉讼代理权的取得及解除

委托别人代为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该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需经人民法院审查,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审查外,更应该从委托书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进行审查,要看委托书是否委托人亲笔签名。建议对于本地的当事人,一般应该由当事人出庭亲自代办确认授权委托事项,法院可以对委托事项及权限按照法律的规定加以释明或指导,或者递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以确保委托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于外省的当事人,原则上坚持由当事人本人或律师与当事人共同到庭参与诉讼,或者递交公平的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恳求,进行和解,提起起诉或则再审,必须有委托人的非常授权。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视为通常代理。授权委托书经法庭认可后,受托人即取得了诉讼代理权,成为诉讼代理人,可以开始诉讼代理活动。委托诉讼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权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再转委托别人代为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委托人基于一定的缘由,变更或则解除原先的诉讼代理权,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否则,该诉讼代理权变更或则解除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未变更或则解除前,委托代理人早已施行的诉讼代理行为有效。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抒发意志的外,仍应到庭;确应特殊情况未能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

三、审判实践中须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单位“工作人员”的范围应该怎样划分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是指与当事人存在真实、持续劳动关系的员工。与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顾问、与当事人签署仅以特定诉讼活动为工作内容的劳动协议的人员等,不能作为“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仅代为缴纳、递交诉讼材料而不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人员,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诉讼代理人的范围,无需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不能以诉讼代理人的身分出席诉讼,但提交结案材料的人员除外。

2、人民法院在结案审查和庭审前核实诉讼代理人或则辩护人身分时,应对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或辩护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法院在结案、送达起诉书等阶段应该向当事人详细告知《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书时应该认真初审,尽量避免不合格的代理人出席诉讼。发现代理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应当及时以口头(记入口供)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其更换代理人、补交证明材料或则亲自出席诉讼,并向其告知:拒不更换代理人或则缴纳证明材料的,则不容许该代理人出席诉讼;开庭时仍由该代理人单独出庭的,对上诉(上诉)方按手动结案处理,对被告(被原告)方进行缺席审理。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资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法院辩论终结前提出,人民法院应该进行审查,异议创立的,可当庭决定该公民退出诉讼活动。仅有委托代理人撤诉的,可以择日另行开庭。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代理人早已从事的诉讼行为的效力认定,如果在委托系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前提下,不能仅以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否定已然发生的诉讼行为的效力。

3、为申请执业而依法出席实习活动的实习律师,可以持律师协会颁授的实习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及委托书,与执业律师共同兼任诉讼代理人,但应遵循律师法及律师商会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从事代理行为。实习律师不得单独从事结案诉讼行为,但涉及缴纳结案诉讼材料、缴纳诉讼费用等事务性事项的除外。

4、人民法院在对参与诉讼活动的代理人资格审查中,若发觉以公民代理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或则辩护,并从温县取经济利益的,一律不予允许。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攫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则辩护业务的,或者伪造授权委托书的,应书面告知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并将相关材料移送,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取缔。

5、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删掉了“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导致实践中公民代理(近亲属代理人与推荐代理人除外)实际上早已不被准许,当事人确需委托公民代理诉讼的,可以通过委托“近亲属”作为代理人或通过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代理人的渠道,但接受委托的近亲属代理人或推荐的代理人不能缴纳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