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不准结婚和调处和好的结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领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控告的,不予受理”。
补充知识:
离婚案件实行“婚姻考验期制度”和“风险提示制度”的法律依据和运用技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施行十余年,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意识行为的变化更新很大,仅根据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给我们法庭处理千变万化的婚姻案件提出了困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三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应当进行调处;如爱情确已断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结婚”,五个列举式条件:“重婚或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强奸丢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场、吸毒陋习屡教不改的、因爱情不和夫妇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联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怎样认定夫妇爱情确已断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十四条的规定的“感情彻底断裂”条件,这些结婚条件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和认定,因为这种结婚条件在现实结婚诉讼中较少,而且都是客观标准,大多数夫妇间的结婚缘由和矛盾纠纷不符合婚姻法明文列出的规定,很多结婚案件经审查,离婚理由不符合裁定结婚的法定条件(第一次控告结婚案件居多),包括事实不符合条件或则证据不足的情形,但好多上诉并不非常理解,因为大多数老百姓觉得结婚告到了法庭,就早已下定了决心,认为已到了非距不可的地步,尤其是现今信息数字时代,几个月的分居对年轻人来说觉得早已到了爱情濒危断裂的地步,但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分居满三年”的结婚条件。如果法庭对这类案件仓促出判裁定不准结婚,虽然符合法律的规定,但这些机械死板的裁定处理方法常常会导致当事人很大不满,社会疗效不好,有的当事人会不服判决再审,有的只能在等待六个月以后再重新控告,加大当事人的诉累,也降低了法官的判决率和上诉率。
从法理上讲,“感情断裂”作为结婚条件,是一个主观标准,从字面直观意义上讲是当事人自我内心情感的体会和评判。但是,婚姻法列举式的五个法定结婚条件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怎样认定夫妇爱情确已完全断裂的若干意见》十四条的规定的“感情彻底断裂”条件,无不是用客观标准进行的评判(2)这就引起了许多现实中当事人觉得爱情断裂,但不符合法律规定爱情断裂的情况,也导致双方当事人各自认识不一,不服从法庭裁定的情况。那么,为何不把“感情断裂”法律标准回归到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标准呢,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呢?
“婚姻考验期”制度就是在此理念基础上法院做的积极探求和尝试。
“婚姻考验期制度”,是针对不符合法庭裁定结婚条件,由法院主持调处,促成当事人附条件调处和好的制度。适用范围是对于不符合裁定结婚条件且被告坚持不距的案件,如双方存在缓和的余地,推行考验期的方式,加大调处力度,告知上诉假如出判带来的优劣,劝解双方当事人再给与对方一定年限的考验期,分析不足,缓和关系,使双方关系有缓冲的余地。双方可以协商考验期的时间的长短(一般3-12个月),可以指明之后改进的方向,并明晰考验失败的法律后果(如考验期夫妇无法关系修补,视为双方夫妇爱情断裂),法院以调解协议书的方式确定双方考验期的时间和权力义务及夫妇爱情断裂的条件,案件以有条件的调处和好处理,可以不再制做书面调解书。这种做法让双方当事人明晰了双方夫妇矛盾的方向,也对夫妇爱情断裂用考验期的时间和方法进行了确认,成为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爱情断裂的一种方法和约定,这也就防止了法庭强硬以客观标准去硬套夫妇爱情断裂裁定结婚的恶果。
这种做法相比法庭强硬裁定不准结婚来讲,对当事人有以下优点:
对当事人来讲,(1)调解撤诉,诉讼费减半缴纳;(2)调解协议书明晰写明如考验期双方关系不能和好,考验期结束再度胜诉视为夫妇爱情完全断裂,当事人对结婚有了明晰的市值和预期;(3)调解合同签字生效,双方均无权再审,第二天即起算考验期时间,更加快捷迅速;(4)考验期经双方协商时间有可能不以六个月为限,可长可短,对千差万别的结婚矛盾缘由来讲有了愈加灵活可行考虑时间,突破了法律规定的裁定不准结婚或调和、撤诉案件的六个月之内不得再度胜诉的约束,如果考验期短于六个月内再度胜诉,法院视为双方约定的控告条件成就,按照民诉法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立案受理(3)(5)考验期制度让无情的法庭裁定弄成更富于人情味的调处合同,双方均有面子,有助于当事人主动寻求和好机会,改善关系,加强被告的紧迫感和压力,使双方有主动自觉修补婚姻的可能。
对法庭来讲,有以下优点:
(1)调解合同制做比判决书制做相对简单得多,文书制做快捷便捷,提供办案效率;(2)调解合同比判决书程序简单,节省大量审批、校对、盖章、送达、上诉期时间,节约审判资源(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减少审判人员的工作量;(3)调解合同签字生效,没有原告权,减少了上诉率、发还改判率,提高了调解率,提高了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的满意率;(4)双方对之后的情形有了相对理智的预知,相对降低了当事人二次起诉率,提高了再度胜诉时的调解率。
2、“风险提示制度”是针对结婚风险预知能力和判定能力不足的当事人实行的一种调解释明模式。包括对原、被告双方分别进行风险提示。
离婚案件对老百姓虽然是人生大事,作为法院,必须告知当事人结婚之后可能碰到的各类风险或窘境。来到法庭的当事人大多处于身心疲倦、情绪失调、心态失衡的状况,希望通过法律解决婚姻问题,但好多当事人在离婚后仍甩掉不了结婚风险的摧残。
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中当事人盲目控告或应诉的约占30%以上,有的当事人没有充分明白结婚诉讼证据不足带来的法律风险,有的当事人没有充分考虑到结婚之后带来的生活上的风险,甚至有的当事人属于一时负气不加任何思考的控告结婚或同意结婚,双方没有对之间的矛盾缘由有正确的反省和认识。这就须要法院在明察秋毫的基础上分清缘由,及时正确的给以疏导。这也正是结婚案件区别与其他案件的特性,可以说法院的正确疏导释明工作相对于当事人婚姻来讲绝对十分必要。我们的风险提示制度包括两个方面,对于上诉,在正确剖析双方矛盾缘由基础上离婚诉讼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其离婚后可能带来的精神上的痛楚、财产上的降低、生活上的不变,及实际遇见的种种窘境,提示其一思而后行。对于被告,在提示上述风险的情况下,还应告知其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风险。在上诉坚持结婚的情况下,且经审查双方矛盾属于根本性的、无法改变和难以和好的情况下,被告常常一直表面上以不结婚为抗辩,但实质是为达到财产或小孩等其他利益为终极目的,法院在明察当事人思想动态的基础上,告知被告离婚诉讼的法律风险,争取使上诉在财产等方面作出让步的基础上,与被告达成调处合同,使双方在爱情和财产上相对处于心理平衡。婚姻家庭法院专门印制了《婚姻家庭综合诊疗》宣传指南,内容包含各类常见结婚缘由剖析及问题解答,帮助当事人阅读。
推行以上两项制度的同时,为了正确审判婚姻案件,为了给处于心理苦恼状态下的结婚当事人以正确及时的建议和疏导,婚姻家庭法院专门配备的各类辅助力量来协助法庭积极参与婚姻案件调处工作,第一是聘请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家庭咨询师),对一部分有调处可能或有特殊心理需求的当事人进行专业疏导,指出并纠正当事人错误的处世方法,对有心理疾患的当事人给以引导;第二是聘请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共同调处;第三是聘请了调解员参与调处,尤其是社区基层调处力量,可以帮助法官查明事实,效果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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