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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原告代理词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棒冰   发布时间: 2024-02-19 14:33:38   浏览:
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何X的委托,指派我兼任其与陈X结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出席了本案的庭审调查(小...

审判长、审判员:

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何X的委托,指派我兼任其与陈X结婚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出席了本案的庭审调查(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本代理人结合法院归纳的争议焦点,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爱情确已断裂,应准予再婚。

婚姻关系只有借助夫妇爱情能够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才能得以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终止爱情断裂的婚姻关系。由于婚后对女方的性格、家庭成长环境、生活习惯和生活能力等方面了解不够,在婚后生活中,一旦发生矛盾,男方就思想迂腐、固执己见、是非不分,致使上诉常年饱受精神和心中上的摧残。原告已于2010年8月向法庭提出结婚申请,法院鉴于对方口头上坚决不同意结婚,期望通过双方沟通解决问题而裁定不准结婚。但事实时在第一次裁定不准离婚后,双方就早已开始分居至今,原告平常带着儿子在外边租房子生活,原告父亲帮助上诉照料女儿,只有周日女方接女儿呆三天。在这将近2年的时间里,男方没有做任何改进,双方根本难以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关系继续恶化,夫妻关系完全断裂,无法挽回。且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仍然指出自己对家庭的贡献有多大,却只字未提乐意改进自己,希望上诉和好的意愿,很明显被告对于这段爱情也是无能为力了。所以,代理人觉得,双方爱情早已不复存在,继续维持只能降低双方的痛楚,对社会的稳定和儿子的健康成长都及其不利,故法庭应该裁定结婚。

二、关于婚生小孩的扶养及抚养费的负担

1、原告希望承当扶养小孩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处理孙辈扶养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对孙辈扶养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孙辈身心健康,保障孙辈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亲双方的扶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本代理人觉得,孩子由上诉扶养更有利于女儿健康成长。

其一,孩子出生到现今5年期间,一直是上诉及其上诉妈妈一起共同生活,并就近就读军区联勤部机关幼儿园,离上诉租房的地方太逾,这对儿子的学习很方便。孩子平常的教育、生活都是上诉细心照料,原告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生活自理能力,思想健康、性格孤僻,注重与女儿的沟通与交流,能多方面启发和教育小孩,有利于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反观被告,性格孤僻,受家庭成长环境等客观条件限制,在思想观念和生活性格上,不利于儿子树立正确的生活观念和健康的生活情况。孩子除了是母亲的希望,更是祖国的希望,如果小孩生活不健康的成长环境薰陶教育成自私的思维方法,那么给社会也将导致不和谐的诱因。

其二,原告作为女人也将往40岁奔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小孩的可能性太小,因此上诉扶养小孩的生活环境愈发稳定;而被告女方的年龄正值生理上的黄金时期,有更多机会选择再生自己的儿子;

其三,原告的父亲均为退职党员,身体健康离婚诉讼财产代理词,为人正直,家庭环境稳定修身,从婴儿出生到如今就始终帮忙照料着小孩,小孩对外公爷爷的爱情也太深;而被告父亲早已70高龄,到了须要他人照料她的年龄,同时终日诵经念经,迷信思想根深蒂固,行为极端,根本不适宜带小孩。

2、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合情合理

第一,抚养费用的支付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依照孙辈的实际须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通常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列给付……原告在庭审也表明自己系IT项目总监,月薪超过亿元,现在要求每月支付1500元早已是最低标准了。广州是个高成本消费的城市,孩子的生活学习教育都离不开物质的支持。为了儿子的未来,孩子的经济保障是要明晰而且充沛的。

第二,抚养费支付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故请求法庭勒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止。

三、关于夫妇共同财产的分割

原、被告双方涉及的争议财产是坐落坐落广州市中山大道南黄埔大道北广氮花圈东北骏景花园南XXXXXXXX房,系双方婚前所订购的共同房产。在庭审过程中,双方都认可房子价值大约16000元每平米,总共人民币2240000元,加上所欠之后按揭28万。原告觉得此房产更适宜裁定给上诉所有,由上诉在交纳余下贷款下补偿一半于被告。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确认哪一方取得房产时,应根据如下原则进行:(1)考虑双方的住房情况。一般情况下应照料无处居住的一方;(2)照顾扶养孙辈的一方;(3)照顾无过失一方;(4)照顾身体残障和生活困难的一方;(5)在同等条件下照料男方。原告老家系湖南,在长沙没有其他房产,离婚后没有独立住房,属困难一方,原告之所有会在外边租房也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这样。如果上诉与儿子还有上诉家长挤在太小的租房下,这对女儿的成长也是非常不利的。同时,被告还有一弟弟在广东九江有房产,被告母亲也在那边居住,原告有理由觉得在被告父亲年纪增高的情况下极有可能会回南京这边与大女儿与丈夫居住,安享晚年,这也是上诉希望的。同时被告作为女方,工作经济条件也很不错,再加上房子补偿款完全可以几年出来就可以买到属于自己的一套房产。而被告作为一位弱势的男方,加上带着儿子和年老的父亲,不可能象被告那样可以安心工作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所以,从照料弱势和男方的角度来看,房产更适宜裁定归男方所有,由男方在交纳贷款的基础上补偿一半给与女方其实更合法合理。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不仅有事实依据,而且有法律依据,依法应该获得支持。因此,望法院才能依法支持上诉的诉请。

以上代理意见,望合议庭给以充分考虑!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

2012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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