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蔡xx为澳门市民,与被告王xx(大陆)经人介绍于1980年11月按民俗举办婚宴,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爱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孙辈随被告在泉州舍井生活。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xx以会夫为由获批携两孙辈往澳门移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妇关系而形成纠纷,造成双方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原告蔡xx据此于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1995年12月2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际分居时间短,夫妻爱情仍未断裂为理由,判决不准上诉蔡xx与被告王xx结婚。1997年1月14日,原告蔡xx再度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诉称:与被告王xx婚前爱情通常,经常形成纠纷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并于1994年10月分居生活。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结婚诉讼,被裁定不准结婚。判决以后,双方仍分居至今,夫妻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断裂,故再度提起诉讼,请求裁定准予结婚,子女由上诉赡养。
被告王xx在答辩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导致夫妇爱情断裂的缘由是上诉的重婚行为。本诉讼案并非通常普通离婚案,它涉及在港的重婚问题(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在台湾可一并审理。离婚案的双方当事人及其孙辈户口、生活均在台湾,应由被告所在地法庭受理,以台湾法例解决较为实际;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共有房子、物业等,大部分在港、澳,在台湾诉讼较为便捷;现已向台湾法援处申请结婚,且被接受交法庭进行排期。请求将该案交由香港法院受理。
法院审 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对王xx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觉得:原告蔡xx与被告王xx的婚姻缔结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12日做出判决:
驳回被告王xx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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