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委托,指派XXX律师任上诉的代理人,今天依法到庭出席诉讼。现发表以下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我觉得,原被告双方婚后爱情基础不牢,婚后未完善真正的夫妇爱情,被告常年施行家庭暴力,打骂、虐待上诉及其母亲,导致夫妇爱情彻底断裂,被告多次强迫上诉结婚,所以恳求依法裁定原被告结婚并分割夫妇共同财产。具体理由是:
一、 原被告婚后缺少了解,婚姻基础不好。
原告与被告经做媒介绍于1984年相恋,双方不是十里八乡的熟人,彼此之间比较陌生,从相恋到离婚只见过几次面,婚前相当欠缺了解,没有爱情基础。
二、原被告婚前未完善起真正的夫妇爱情。被告重男轻女思想作祟,长期施行家庭暴力,虐待上诉和三个母亲,致使夫妇爱情不断恶化并彻底断裂。
被告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十分严重。原告与被告离婚以后,先后生育三个男孩,没有生育小孩。被告因而就怀恨在心,处处看上诉不顺眼,找茬拿上诉出气,天天打骂、虐待上诉和三个小孩,甚至大年三十也不放过上诉和儿子(附证据一)。由于被告将常常将上诉重伤,原告被迫多次回娘家避难(附证据二);XX镇调处委员会多次对被告进行批评教育,被告根本不搭理离婚诉讼被告代理词,没有任何改变(附证据三)。原告如今早已快五十了,二十多年了(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原告忍辱负重、苟且偷生将三个女儿抚养大;被告不但没有一点感激夫妇之情,竟然对上诉变本加厉的严打、迫害。
2007年正月初十。在他人还沉溺在节日的喜庆气氛围时,被告居然将上诉打成轻伤,原告在大诊所住院治疗二十多天(附证据四);2007年五月十五,被告又将上诉打成轻伤-----原告卧病在床三四十天,至今仍未病愈(附证据五)。为此,原告身体上遍体鳞伤、精神上已经无法忍受被告的摧残,夫妻爱情早已彻底断裂,再也未能与被告共同生活。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述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结婚:(二)实施家暴力或则强奸、遗弃家庭成员的”。被告常年施行家庭暴力,并殴打上诉及其女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依法裁定原被告结婚。
三、 被告多次强迫上诉结婚,对结婚没有任何异议。
2007年7月4日、2007年8月2日、2007年8月3日,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被告三次亲自起草结婚协议书,逼迫上诉签字结婚。逼迫上诉到民政部门申领结婚登记。在7月4日的结婚合同中,被告承认“上对不住母亲,下对不住小孩,俩人常常发生争执,是自己性子互不理解,各持己见,造成没有共同语言,志不同,道不合,致使两人不能维持夫妇生活。经二人共同协商,愿意结束共同生活,同意结婚,共同找寻幸福生活,请有关部门给与代办”。8月2日和8月3日的离婚协议书中被告都承认“双方一直不和,没有共同语言,造成常常打仗,经三人共同协商乐意结婚”。可见,被告自己也承认常常打上诉,双方爱情确实早已完全彻底断裂。
因此,请求依法裁定原被告结婚,结束这桩已经死亡的婚姻关系,及早结束当事人人痛楚。
四、 原告要求法庭依法分割夫妇共同财产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给以考虑。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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