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第一类型结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出庭应诉。法院的处理方式:
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只对送达形式作明晰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只要求结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联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届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结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出庭可缺席判决做出明晰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有关结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分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补办。比如说,“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抒发意志的以外,仍应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结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到庭的原则,尽管结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刑事行为能力缺乏的人,也应当到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晰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当要到庭应诉。
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结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出庭做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届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
2、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晰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缘由不到庭应诉,其处理方式因目前法律尚无明晰规定,导致处理倍感疑惑。法院会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当事人具有完全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结婚等目的,接到法庭的传票,就是不到法院到庭应诉。对于这类结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本人确不愿到庭出席诉讼,但以书面的方式向法庭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
二是本人既不愿到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开具书面的结婚意见,对这类结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出庭的被告离婚诉讼当事人死亡,因为这类结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孩子的抚育义务和不出庭就难以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提审后,拒不出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出庭参与诉讼。
(2)当事人系无刑事行为能力的结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女儿无人护理等多方诱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庭,拒不出庭应诉,致使案件没法审理。对此类结婚案件的处理,我觉得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庭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孙辈到庭应诉,以便法庭着力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庭多方做工作,监护人仍不愿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庭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别人导致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出庭,经两次拘押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出庭,参与诉讼。
离婚诉讼案件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以有两种处理办法,首先是被告因特殊缘由不出庭可以根据缺席判决处理,其次是被告主观诱因确定的,法庭可以依法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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