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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感情不和离婚起诉状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羹   发布时间: 2024-02-19 14:47:14   浏览:
夫妻爱情不和,调解无效,可以进行控告,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悉心为你们整理搜集的爱情不和结婚起诉状,希望对你们有帮助。感情不和结婚起诉状1原告张xx,女,39岁,...

夫妻爱情不和,调解无效,可以进行控告,下面是第一范文网小编悉心为你们整理搜集的爱情不和结婚起诉状,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感情不和结婚起诉状1

原告张xx,女,39岁,汉族。

被告杨xx,男,41岁,汉族。

原告张xx与被告杨xx结婚一案,本院于xxx1年7月5日受理后,于xxx1年7月23日向被告杨xx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x1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委托代理人霍海英出庭出席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传票拘押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出席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xxx8年2月25日登记离婚,xxx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张以林。原、被告爱情不好,家庭关系紧张,xxx3年9月中旬被告与上诉争吵后即离家出走,下落不明。xxx9年4月13日上诉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驳回了上诉要求与被告结婚的诉讼恳求。之后被告仍无消息,其下落不明已达八年之久,夫妻爱情确已断裂。故诉至法庭,要求与被告结婚并自行扶养婚生女张以林。

被告杨xx未出庭,也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张xx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递交下述证据:

1、结婚证一份。主要载明原、被告出生日期分别为xxx2年11月6日、xxx0年8月11日及结婚登记日期为xxx8年2月25日。

2、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主要载明张以林出生日期为xxx2年9月10日。

3、鹤壁市山城区七九四社区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一份。主要载明:我辖区村民杨xx,男,xxx0年8月11日生,原在我辖区通用厂院xxx号楼南单元2楼中户居住,因家庭不和,夫妻常有争执,关系紧张。该市民自xxx3年9月中旬因争吵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

4、鹤壁市山城区七九四社区村民委员会校长王美英出庭作证。主要证明我辖区村民杨xx因与张xx爱情不和,婚后时常吵架、吵架,xxx3年9月与张xx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5、证人薛建新出庭作证。主要证明我院市民杨xx因与张xx爱情不和,婚后时常吵架、吵架,xxx3年9月与张xx生气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已达八年之久。

6、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xxx9)山民初字第10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主要证明xxx9年4月13日上诉以夫妇爱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以公告送达形式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xxx9年8月27日法庭依法缺席审理,驳回了上诉要求与被告结婚的诉讼恳求。

经庭审采信,本院觉得上诉递交的证据1系民政部门颁授的有效护照,可以证明原、被告的出生日期,内容客观真实,形式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给以确认;证据2系公安部门对张以林出生日期及基本情况的记载,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给以确认;证据3、证据4、证据5足以证明原、被告因爱情不和常吵架、吵架,xxx3年9月杨xx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被告分居已满三年,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对其效力给以确认。证据6系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可以证明自该裁定生效后,原、被告分居已满三年。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恋,并于xxx8年2月25日登记离婚,xxx2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张以林。婚后原、被告因爱情不和常吵架、吵架,xxx3年9月原、被告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觉得:夫妻爱情是婚姻的基石,夫妻爱情是否断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结婚案件的根据。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爱情不和常吵架、吵架,xxx3年9月双方争吵后被告离家不归,分居已达八年,导致上诉未能与其共同生活,和好不能,双方爱情确已断裂。故对上诉的诉讼恳求,本院给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上诉张xx与被告杨xx结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张以林由上诉张xx赡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张xx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外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xx

审 判 员 石xx

人民陪审员 姜xx

二○xx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xx

感情不和结婚起诉状2

原告任某甲,男,55岁,汉族,山东人,住湖南省慈利县。

委托代理人杨克满,男,46岁,汉族,慈利县人,住慈利县零阳镇,系慈利县岩泊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女,64岁,土家族,慈利县人,住湖南省慈利县零阳镇。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结婚纠纷一案,原告任得光于xxx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年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克满、被告朱某某均出庭出席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任某某诉称,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相恋后,于xxx6年6月在慈利县民政局代办结婚登记,双方均系离婚,未生育孙辈,xxx6年以来,因现实生活,双方开始分居,xxx8年,原告曾提起结婚诉讼,后应被告要求而结案,此后双方的夫妇关系不是因而缓和未生育离婚诉讼书范本,而是爱情迈向彻底断裂。故上诉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递交如下证据:

1、慈利县零阳镇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任某甲与朱某甲系北街社区市民,现住零阳镇007号,两人是合法夫妇,原结婚证丢失。

2、xxx8年刑事起诉状,证明上诉于xxx8年曾向法庭控告要求与被告结婚。离婚缘由是从xxx6年开始双方没在一起生活及与孙辈之间的问题。

3、原告的代理人对证人谭某某的调查口供一份,证明①原、被告租搬去大街,住在哪里的时侯二人生活在一起的时间甚少,②平时都是上诉任某甲一个人单独生活的。③被告朱某某借助自己的孙辈生活,并不是借助任某甲,证明二人从这时起就没有哪些爱情了。

4、原告的代理人对王某某的调查口供一份,证明①原、被告之间分居起码有两年以上了,②被告朱某某和自己的女儿一起生活,没有和任某某一起生活,③任某甲一个人单独生活在一边。

被告朱某某声称,原、被告分居不是由于爱情不和,而是小儿子要人照料,被告才住到父亲家的,原、被告分居是从xxx0年7月才开始的。原、被告的夫妇爱情并未彻底断裂,被告不同意结婚。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被告递交如下证据:

1、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

2、证人朱某的证明一份,证明xxx9年4月原、被告还在一起生活。

3、本院(xxx8)慈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朱某某欠外债1万元。

当事人对相对方所举证据的诉权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如下:

原告所举慈利县零阳镇北路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被告对证据否认的双方系夫妇关系无异议,且与被告递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观点一致,本院确认该证据这一部分的效力,该证据否认原、被告双方系夫妇关系。

原告所举xxx8年刑事起诉状,被告仅对控告一事无异议,本院确认该证据这一部分的效力,该证据否认xxx8年上诉曾向法庭提起过结婚诉讼。

原告所举代理人对谭某某、王某某的调查口供,被告仅对其中反映的原、被告分居无异议,但觉得分居是从xxx0年7月开始的。

被告所举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原告无异议,本院确认其效力,该证据与上诉所举慈利县零阳镇北巷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起,共同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夫妇关系。

被告所举证人朱某的证明,原告有异议(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且该证据的观点与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观点不一致,其效力本院不予质证。

根据上述举证、质证、认证情况,结合庭审,本院综合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朱某甲相恋后,于xxx6年6月在慈利县民政局代办结婚登记,双方均系离婚,婚后未生育孙辈,xxx6年以来,因现实生活,双方开始发生矛盾,xxx8年,原告曾提起结婚诉讼,后因被告要求而结案,此后双方的夫妇关系不是因而缓和,而是越来越冷漠,xxx0年7月双方开始分居。庭审中原、被告对财产认可如下:原、被告双方均无婚后财产;婚后小两口共同财产有:一个小手工做坊(在宁乡境内、房子是租的他人的),平房一栋(坐落在山东省境内),保险公司保险费2万元左右;原、被告双方无存款,无共同债务;原、被告的共同债权有欠王芳的欠款1万元。

本院觉得,原、被告双方相恋时间较长,具有良好的婚姻基础。xxx6年以来,因家庭矛盾,双方关系开始恶化,xxx8年,原告曾提起结婚诉讼,后应被告要求而结案,此后双方的夫妇爱情不是因而缓和,事实上双方的夫妇爱情越来越冷漠,xxx0年7月,被告朱某某为照料儿子只身住进母亲家,双方即将分居。故被告在夫妇爱情越来越冷漠上是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的。但是,夫妻双方因爱情不和分居未满三年,且被告有强烈的和好心愿。故上诉要求结婚的诉讼恳求,因夫妇爱情完全断裂的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任某甲要求结婚的诉讼恳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缴纳150元全部由上诉任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xxx

二0xx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舒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