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想知道离婚诉讼,需要起诉几次法院才能判决离婚,就先要弄明白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是什么?也就是说,法院判决准许离婚,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法院处理离婚案件,是否判决离婚的法律依据,就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当然目前面临着民法典的施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等同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只是民法典增加了一款: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点以后再说。
这样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该条法律规定的,法院才会判决准予离婚。先看一个小案例:
陈二与刘花结婚8年,有一子一女,男孩6岁、女孩3岁。前几年夫妻感情还可以,后来因为陈二常年在外打工,刘花自己在家带孩子,两个人两地分居、本就聚少离多,加上陈二的父母,对刘花娘仨也不上心,时不时地找茬挑刺的。陈二呢,是个愚孝之人,不太在意妻子的感受。
时间一长,刘花眼看着闺蜜个个神清气爽,老公关爱自己、公婆帮带孩子,她就心里委屈了。一来二去,两个人就经常生气吵架,多次打冷战,最长的时候两个月时间谁也没理谁。最后刘花就提出了离婚,无奈陈二坚决不同意。刘花就起诉了。
第一次起诉,法院因陈二未到庭应诉,感情无法查明,判决不准离婚。第二次起诉,因二人分居时间尚不满2年,感情并未破裂,再次判决不准离婚。又过了六个月,刘花第三次提起了诉讼,原本指望着这次能判决离婚的,但最后法院还是判决不准离婚了。
为什么呢?原来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书出来之前,陈二从打工处回家了一次,刘花在家人的劝说、陈二的软磨硬泡之下,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了几日。虽然仅仅是短短几日,但确实是在一起共同生活了。
刘花第三次起诉之后,陈二向法院说明了这一情况,刘花也予以了认可。法院对这一事实进行了认定,双方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第二次诉讼期间又在一起共同生活,虽是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但仍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判决不准离婚。最后刘花又经过第四次起诉,法院才准许离婚。
因此,不管是第几次起诉离婚,对法院判决离婚的结果不一定具有决定性作用。可能第二次就可以判决离婚了,也可能第四甚至更多次。最重要的是,能否证明双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当然,民法典施行后,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更大了。
一般来说,第一次起诉,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但第二次起诉,法院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再不济,第三次起诉,差不多也能达到离婚目的了。只是离婚诉讼需要什么,这期间,一定得注意分居、分居、分居,并保存相关证据,用以证明分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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