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凡是打官司的人,没有人想败诉。但是打官司总有一方胜诉,一方败诉。如何避免官司败诉,是每一个打官司的人最关心的问题。尤其是被告,人家告他,自知理亏,但是自己又不想败诉,怎么办呢?
请看张哥教你怎样用一纸答辩状即可让对方败诉的几个诉讼技巧。
【法律规定】
首先看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民诉法的这条规定是我们在答辩阶段让对方败诉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来具体看看如何用一张答辩状让原告败诉的诉讼技巧。
一、抓住对方起诉“主管”错误,让原告败诉。
有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只是因为当事人片面陈述使法院失误而立案。答辩时只要明确说明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即可让对方败诉。常见的有三种情况:
(1)、土地所有权争议和使用权争议案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有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你只要向人民法院说明,人民法院就会劝起撤诉或驳回起诉。
(2)、土地所有权争议和使用权争议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又以同一事实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你在答辩时指出本案非民事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政府处理结果不服,可以行政诉讼。法官就会让原告撤诉或驳回起诉。
(3)、有些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约定“由xx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如果一方向法院起诉,你只要说明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即刻败诉。
二、抓住对方未经法律设置的“前置程序”而向法院起诉的错误,让对方败诉。
有许多的案件,未经前置程序审理,法院是无权审理的。比如:工伤认定,未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不能想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经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未经劳动仲裁的,无权向法院起诉。你只要抓住这一点,向法院说明情况,让对方败诉就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例如:《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类案件未经“复议”的,你可向法院说明。未经复议法院无权审理即可。
三、抓住对方起诉的法院没有管辖权的错误,让对方败诉。
接到起诉书副本后,不要慌张,先看看他是想哪个法院起诉的,如果这个法院摸有管辖权,比如原告应当向甲法院起诉而错误地向乙法院起诉了,答辩人即可提出管辖权异议,也可让对方败诉。
有关管辖权的问题很复杂,除了主管问题外,还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专属管辖等问题。由于篇幅所限,张哥另行叙述。
但有关离婚案件的管辖问题,张哥已经发表,读者和阅读离婚案件的管辖地如何确定?一文。
四、抓住对方诉讼主体的错误,让对方败诉。
诉讼主体问题就是看原被告有没有诉讼资格。常见的是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和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两个方面。
(1)、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民诉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主体不适格,就是说,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不享有程序法意义上的诉权,因而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立案的,则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常见的情况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还有弟弟欠钱,哥哥或姐姐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还有离婚诉讼被告答辩状,被告借其父亲的钱,儿子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这些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原告。
还有一种情形,孩子的父母已经离婚,孩子判给母亲,随外婆生活,孩子的母亲为了向孩子的父母要抚养费,因孩子一直随外婆生活,就将外婆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了。这个案子,在原被告主体上都没有问题(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但是在代理人资格上出了问题。因为,法律规定,子女的父母是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人是孩子的诉讼法定代理人。当被告代理人将这一法律规定写在答辩状上后,法院就说话原告的奶奶撤诉了。
这也是原告方诉讼主体不适格儿败诉的案例。
如果原告不符合《民诉法》108条规定,你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就会驳回对方的起诉。
未完待续。
#被告让原告败诉的方法#
举报/反馈
时间:2024-04-14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19
时间:2024-04-12
时间:2024-04-15
时间:2024-04-11
时间:2024-04-08
时间:2024-04-15
时间:2024-02-19
时间:2024-04-11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19
时间:2024-04-14
时间:2024-04-13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20
时间:2024-02-19
时间:2024-04-12
时间:2024-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