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财产保全,是指为保障未来的生效判决能够顺利执行、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争标的,采取限制处分的强制措施。实践中,我们最常见的财产保全案件一般为财产给付之诉,例如民间借贷纠纷;或者诉争标的极有可能被对方当事人转移而无法制止,例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是否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呢?下面通过我们承办的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进行分析讲解。
基本案情:
陈某男与王某女于2002年登记结婚,结婚后二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全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登记在王某女名下。婚后二人因为观念冲突和性格差异,频繁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6年(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王某女纠结亲戚将陈某男驱逐出家门,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陈某男随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王某女提供了一份与某银行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合同显示王某女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贷款二百万元。朝阳区人民法院随后向房产部门调取了不动产信息,显示该房屋的确设有抵押登记。
法院判决:
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未对该房屋进行处分,要求另案解决。
律师分析:
首先,该判决并无不当。涉案房屋虽然单独登记在王某女名下,但系陈某男与王某女在婚后购买,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二人各占百分之五十的份额。但一审法院为何没有处分呢?原因是该房屋上设有另外一种物权——抵押权,抵押权在法律上属于限制物权,按照字面含义就是说该房屋的所有权并非绝对属于陈某男与王某女,而是存在一定限制,抵押权的设定是为了确保债权人某银行的贷款能够顺利得到偿还。如果一审法院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一人一半,就必然会影响到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
接下来,我们重点讨论一下离婚诉讼中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一般来说,对于夫妻共有房屋,因为是不动产,财产信息及财产权属往往都很明晰,且目前北京市关于房屋出售、处分的流程也十分严格规范,正常情况下,夫妻一方单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很难实现,同时财产保全也需要一定的成本,最高需要缴纳5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并提供价值相当的担保,所以实践中,对于案情较为简单、财产比较清楚的案件,一般都不会在离婚诉讼中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财产保全。
本案中,我们代理陈某男一方,在接受委托后,对案件风险进行了客观评估,并在立案起诉之前向朝阳区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设立了异议登记(排除非善意第三人)。正常来讲,财产保全在本案中并非必要措施。在庭审结束后,我们紧急召开了案件研讨会。根据办案经验,我们认为,王某女极有可能采取了非法手段骗取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为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委托人权益的最大化,我们第一时间向某银行发送了律师函并向其主管部门银监局进行投诉,结果不出所料,王某女伪造了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欺骗银行涉案房屋为其个人所有离婚诉讼财产保全,将房屋抵押贷款200万元,目的是为夫妻共有房屋的依法分割制造障碍。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像王某女这样不惜采取犯罪手段阻碍夫妻财产分割的实属个例,但通过这个案件,我们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总结:离婚诉讼同样存在执行不利、财产受损的风险,当事人因为未进行财产保全间接造成夫妻财产无法分割、以及即使胜诉但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律师建议,在离婚案件中,如有下述情形,建议申请财产保全,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夫妻共同财产数额较大或类型复杂;
二、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由对方掌控支配;
三、对方有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明显倾向;
四、对方有伪造婚内债务的行为或者明显倾向;
五、其他可能影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
本案最新进展:在律师积极向银监局投诉及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双重压力下,王某女已全部退赃,将骗取的某银行200万贷款偿还完毕。涉案房屋抵押登记顺利注销,律师在第一时间重新启动案件,并进行了财产保全,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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