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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开具新规后首份律师调查令成效显著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皮   发布时间: 2024-02-19 16:07:27   浏览:
2019年12月30日,湖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发布《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鄂高法〔2019〕156号】...

2019年12月30日,湖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发布《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鄂高法〔2019〕156号】。

2020年6月5日,省法院审监二庭在审理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再审申请人于春玲与被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及原审被告余鸿之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20)鄂民再15号]中,国家开发银行授权的代理律师彭娟、宋韵以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为由,申请由省法院开具律师调查令。申请调查内容为:

1.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百花支行调取其于2012年11月5日向于春玲出具的编号为78070526的存款证明书及该存款证明书办理、领取等手续材料;

2.向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调取于春玲与余鸿之的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6月8日,湖北高院审查后发出新规后首份律师调查令。6月11日,律师调查令上的接受调查人均已按律师调查令完成了相关协助调查义务。

这是《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发布后,省法院受理案件的当事人代理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第一案。该案承办人袁正英法官对照规定内容,经过初步审查,在国家开发银行特别授权调取证据的两位代理律师彭娟、宋韵已按照上述规定律师调查令申请程序要求,提供了申请人的授权资料及资格证书、律师调查令申请书、律师调查令使用承诺书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合议庭进行了认真讨论。

合议庭一致认为,国家开发银行代理律师申请调取的证据内容与诉争案件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及实体处理,故具有调查收集的必要性;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符合规定的证据类型范围;证据内容符合第五条第五项“自然人银行开户信息等财产情况”及第八项“自然人婚姻登记、配偶基本信息、离婚协议”等规定条件;没有第六条规定的“不宜由代理律师持调查令调查”的限制情形。

因此,合议庭一致意见,国家开发银行代理律师申请内容符合《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的规定条件,应当准许国家开发银行的代理律师申请,为其开具律师调查令,有效期为10天(即从2020年6月6日到2020年6月16日)。审监二庭按规定要求将合议庭同意开具律师调查令的决定向省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报告审批后,分别向深圳市福田区民政局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百花支行发出(2020)鄂民调令1号、(2020)鄂民调令2号律师调查令。

2020年6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代理律师彭娟、宋韵领取了上述两份律师调查令,同月11日,二人电话反馈称律师调查令上的接受调查人均已按律师调查令完成了相关协助调查义务。

次日,从深圳返回的2位代理律师彭娟、宋韵,按规定要求及时将律师调查令回执,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百花支行认为不宜直接交由代理律师的调取证据密封袋转交给省法院案件承办人。

二位律师并高兴地表示湖北律师陈新明 离婚诉讼,其二人持律师调查令赴外省调取涉案相关证据非常顺利,这得益于省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规范完备、措施有力,相信新规定的有效实施(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将在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破解律师调查取证难、助益提高审判质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