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经营婚姻 > 正文

【诉讼离婚】代理词 律师 婚姻律师 律师 离婚律师 律师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沙冰   发布时间: 2024-02-19 17:43:52   浏览: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接受原告张某的委托,出庭担任诉讼代理。在开庭以前及庭审过程中,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张某的委托,出庭担任诉讼代理。在开庭以前及庭审过程中,我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做了必要的调查取证。现就本案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出具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维持。

1、被告自2005年初,一直与第三者某某非法同居。2003年底被告认识了第三者某某,被告工作单位送货的地点与第三者某某上学的地点很近离婚诉讼被告代理词,两人接触的机会增多,以至发生了不正当的婚外情,并长期同居。2006年3月12日,原、被告在双方父亲的监督与见证下,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书》(见证据一)。被告承认了与第三者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并保证改过。同时保证如果违背承诺(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自愿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中属于其的一半归女儿王某某所有。原告的父亲张某某与被告的父亲王某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见证。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协议上的承诺履行一个丈夫与父亲的义务,而是继续与第三者某某非法同居,置妻子与女儿不顾。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

2、被告在其所写的书面材料上也多次真实表示与第三者某某的非法同居关系,并愿意与原告离婚。

我们已向法庭提交了被告本人签字的证据。此外,2006年11月16日,原告的脚骨折后,疼痛之极,但被告从未关心过一句,由此可见被告根本不尽任何丈夫的义务,其在法庭上不同意离婚的说法,完全是谎言,维持这种婚姻没有任何意义。

二、被告对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原告有权利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被告与第三者非法同居的过错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极大的伤害了原告,给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创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某某公寓某座某单元某室的房屋,是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是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

1、上述房屋的购买时间是2000年11月份,是在原、被告结婚后的第六年购买的,合同的签订人是本案的被告,并于2000年11月28日在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登记。根据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此房屋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

2、被告及其代理人所谓该房屋不是被告签订的购买合同等说法,是虚构事实,欺骗法庭,目的是隐藏、转移财产。根据2006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上的内容,被告及其父亲均承认上述房屋是原被告夫妻共同所有;被告向法庭出具的所谓购房发票,仅仅是复印件,拒不提交原件,复印件上的数额不清楚,与购房合同约定的房款也不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因此,此票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且,此发票开具的时间是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开出的,与购房时间相差有6年多时间,不具有证据的真实性;也不能证明谁是房屋的所有人。被告的上述行为,目的是为了隐藏、转移财产,非法占有属于原告所有的财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在分割财产时给予原告多分。

3、被告代理人称房屋是由其出资,并不代表房屋是其所有。本案的原、被告均是身体有疾病的人,而作为父母在有能力的情况下给儿子与儿媳出资买房,是符合中国传统习惯做法的,更何况本案原、被告身体条件的特殊性,父母为他们安排好生活居住也是人之常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4、原、被告之间于2006年3月12日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是原、被告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见证,该协议书依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四、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某胡同7号的房屋,原告是承租人,此房屋现已拆迁,拆迁款总计是人民币25.6万元,原告是被补偿人,依法享有财产权利,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分割,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五、女儿王某某长期与原告和原告的父母共同生活,与原告及其父母共同生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法应判决女儿归原告抚养。王某某在原告的教育下,年年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少先队的大队委。被告长期与第三者非法同居,没有精力照顾孩子,并且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奶奶身体有病,爷爷年龄也大,孩子与父亲共同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关于抚养费:(一)正常的学费、杂费、书本、用具、校服、读物等费用,全年约3000多元;王某某从5岁开始学习钢琴,每小时120元,每年需8000元;4岁开始学习舞蹈,每学期1000元,每年2000元;英语校外学习每周2次,每年1000多元;奥数辅导每周一次,全年约1000多元;(二)生活费用约10000多元;(三)医疗费用平均每年5000多元,孩子患有心脏病。以上是孩子的基本抚养费用,恳请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恳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并将孩子判决归原告抚养,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对无错方应给予多分;对过错方和隐藏、转移财产的被告方少分财产。

审判长、审判员:

以上是我对本案就法律与事实的几点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合议时,充分考虑代理人的意见。

代理人:刘超律师

2006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