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牵涉到比较复杂的人身关系和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的解除也会牵涉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系列问题,婚姻双方应当持严肃慎重的态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所以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是希望已经经过一次诉讼审理及调解过程的婚姻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思考,慎重处理婚姻问题,在程序上防止急于离婚的一方当事人滥用诉权,在没有新的事实导致原被告感情进一步恶化离婚诉讼新情况新理由,进而可在实体上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在短时间内反复提起诉讼,从而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浪费司法资源。
那么,什么情况、理由可以界定为离婚之诉的“新情况、新理由”呢?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一同来至法院要求离婚,算不算“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可不可以受理呢?对此,我们先可以假设一种情况,即原被告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未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原告一怒之下将被告殴打成重伤,然后在6个月内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此情况下,法院要不要以出现了新情况、新理由受理此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我们判决“新情况‘新理由”的标准是什么?是不是根据原告对被告实施伤害的情况,足以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法院受理后将依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如果答案仍是肯定的,这中间尚有一个判断的过程。现在的情形是原被告并未发生如此激烈的冲突,他们之间经过协商达成了离婚的合意,然后双方一起来到法院,不要求法院再去进行判断,只要求法院确认他们的这一合意。这样的情况下,属于法律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法院受理此案并调解双方离婚,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及《婚姻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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