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出庭应诉,亦不答辩;或干脆连法院传票亦不接收,此时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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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好,我们没有子女,没有财产分割。第一次起诉离婚他不出庭,法院缺席判决。可是现在他告诉我他离开这座城市去外地打工,他家人也不知道他去哪了,电话也联系不上,下落不明。那6个月后我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钟涛律师按解决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也可以叫登记离婚,就是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权债务达成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后解除婚姻关系。另一种就是诉讼离婚,就是结婚的男女对离婚问题、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解决离婚的方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由此推知二次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均应到庭参加诉讼。
当然了,离婚案件必须解决三个问题,前提问题是是否感情破裂准予离婚,再者是子女抚养问题,第三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被告缺席,难以查清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判离婚还是不离婚难以定夺。法院要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是判给原告好还是判给被告好?原告不愿抚养子女,又不宜判给被告抚养,判给原告,被告给付抚养费又存在执行难问题,原告个人抚养子女负担很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清,原告一般不可能完全说出事实,凭原告高尚道德来查清事实是不客观的,财产不清怎么判?总之,离婚案件被告缺席审判常常使法院处于两难境地。
但是 离婚案件中被告如未依法到庭应诉,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另外,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不论是否已宣告失踪或死亡,经过法院公告传唤,一般都适用缺席判决制度。对此,我国的《婚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明确的予以了规范。
如果被告拒绝出庭的,原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按照《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来判断,对被告不出庭难以查清案件事实的,鉴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本人认为不要使用拘传为好,原告证据不足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予双方半年的缓冲期,半年后原告又起诉的,被告又拒绝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官应主动调查取证,尽最大限度的查清案件事实,确认原、被告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感情确已破裂的,做出离婚的公正判决。
【€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 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 条第3 款的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八十四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88 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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