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 年 11 月 21 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夫妻感情破裂离婚诉讼。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 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 3 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 1 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 年 11 月 21 日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
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1、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4、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5、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
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6、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7、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对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 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 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14、 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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