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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教师因多次与现役军人妻子身份的女教师发生性关系并生子被起诉

来源:心理情感网   发布者: 西瓜刀   发布时间: 2024-02-20 12:05:02   浏览:
福建泉州,发生一起令人愤怒的破坏军婚案。男教师苏某利用其与现役军人妻子谢某同在一间学校任教,且同住在学校宿舍楼的便利,多次在宿舍楼、酒店房间与谢某发生了关系。苏...

福建泉州,发生一起令人愤怒的破坏军婚案。男教师苏某利用其与现役军人妻子谢某同在一间学校任教,且同住在学校宿舍楼的便利,多次在宿舍楼、酒店房间与谢某发生了关系。苏某妻子发现后,苏某仍然与谢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谢某产下一子,并造成了谢某与现役军人丈夫夫妻关系破裂。

案发后,苏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目前,苏某因破坏军婚罪,已被起诉。(来源:中国检察网)

以案说法:

为了给予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如若明知女方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同居、结婚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其婚姻关系的,应当以破坏军婚罪,立案侦查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若行为人对女方婚姻情况不明知的,将无法认定构成此罪。

本案中,苏某与谢某同在一间学校任教,是同事关系,因此苏某对谢某系现役军人妻子的身份,显然属于明知的,但其仍然目无法纪,多次与谢某在不同地点发生关系,并与其产下一子,属于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第259条之相关规定,破坏军婚,情节严重的,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虽然案发后苏某获得了谅解,但破坏军婚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已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就属于公诉案件,依法仍然会走司法程序(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因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将丧失教师资格。

换而言之,本案苏某的行为,不仅将受到刑事处罚,还将因此丢失原本的教师工作。

不仅如此,如果苏某妻子以背叛婚姻为由,提出诉讼离婚,那么苏某还会因出轨,而赔偿其妻子的经济损失,即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其与谢某所生一子军人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规定,其还须承担抚养义务。这就是苏某的行为,将承担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