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发生一起令人愤怒的破坏军婚案。男教师苏某利用其与现役军人妻子谢某同在一间学校任教,且同住在学校宿舍楼的便利,多次在宿舍楼、酒店房间与谢某发生了关系。苏某妻子发现后,苏某仍然与谢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致使谢某产下一子,并造成了谢某与现役军人丈夫夫妻关系破裂。
案发后,苏某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目前,苏某因破坏军婚罪,已被起诉。(来源:中国检察网)
以案说法:
为了给予现役军人婚姻关系,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我国《刑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如若明知女方系现役军人配偶的情况下,仍然与其同居、结婚或以其他方式破坏其婚姻关系的,应当以破坏军婚罪,立案侦查并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若行为人对女方婚姻情况不明知的,将无法认定构成此罪。
本案中,苏某与谢某同在一间学校任教,是同事关系,因此苏某对谢某系现役军人妻子的身份,显然属于明知的,但其仍然目无法纪,多次与谢某在不同地点发生关系,并与其产下一子,属于情节严重的。
根据刑法第259条之相关规定,破坏军婚,情节严重的,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
虽然案发后苏某获得了谅解,但破坏军婚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已立案侦查的情况下,就属于公诉案件,依法仍然会走司法程序(小兔情感挽回老师 微信:ke2004578),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因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将丧失教师资格。
换而言之,本案苏某的行为,不仅将受到刑事处罚,还将因此丢失原本的教师工作。
不仅如此,如果苏某妻子以背叛婚姻为由,提出诉讼离婚,那么苏某还会因出轨,而赔偿其妻子的经济损失,即少分夫妻共同财产。与此同时,其与谢某所生一子军人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规定,其还须承担抚养义务。这就是苏某的行为,将承担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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